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8條規定: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但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國籍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共同審核。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之入國、出國及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權利,避免行政機關之濫權裁量,爰增訂本條,有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內政部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進行審核。
=民國100年11月8日修正條文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理由-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禁止國民出國案件,因具急迫性無法先經審核,爰予刪除。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條文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但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國籍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共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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