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爰修正本條文字。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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