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立法沿革
17 Dec, 2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0條規定:
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96年11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為使人民確信入出國及民署人員執法行為之適法性,爰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渠等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民國11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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