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之一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5-1條規定: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04年1月6日增訂條文
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戶籍資料之定義,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規範之,定明戶籍資料形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定明現戶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之定義。
四、第三項明定,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另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為過去已既定模式檔存。電腦儲存媒體資料係依各資料內容格式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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