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27 Sep, 2019

民法第976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說明:

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婚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婚約的事由,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受不公平對待或處於不利狀態的當事人,使他們能在婚約不再適宜履行的情況下有合法的退出途徑。婚約作為一種基於雙方同意的契約,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終究依賴於雙方自願的情感基礎,當其中一方違反某些基本條件時,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婚約。

 

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所規範的婚約解除事由,是規定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解除婚約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受到不公平對待或處於不利狀態的當事人,讓他們可以在不再適合繼續履行婚約的情況下有一個合法的退出途徑。

 

有效婚約作為前提

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方僅得於結婚前解除婚約(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609號判例)。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其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無待於解除(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033號、33年上字第6127號判例)。解除婚約,不過就未成之婚姻使不成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5號判例)。

 

解除婚約事由

 

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這表示一方當事人在已有婚約的情況下,與另一人再訂婚或結婚,顯示其對原婚約的不忠誠和違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違背對原配偶的忠誠與承諾,法律不允許透過法院干預阻止結婚,但允許受影響方解除婚約並索賠。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民法僅許他方解除婚約並請求賠償損害,並未認其有請求阻止結婚之權,此觀民法關於婚約及結婚各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539號、30年渝上字第649號號判例)。

 

故意違反結婚期約:

指的是當事人明知道結婚的約定日期,卻故意違背此約定,導致婚約無法如期履行。特指當事人有意圖不履行原先約定的結婚日期,可能因為想解除婚約或有其他私人原因。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故違結婚期約,係指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約定之結婚時期,故意違背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025號判例)。收受聘禮後故延婚期,迫使相對人同意退婚,雖志在得財,但不得謂為詐欺,僅屬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違反婚約,及同法第九百七十七條損害賠償問題(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380號判例)。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這涉及到當事人的生死未知,且已達到一定期限,影響到另一方的生活安排和未來計劃。

 

有重大不治之病:

涉及到當事人健康狀況嚴重影響婚姻生活的情形。嚴重疾病,可以成為解除婚約的合法理由,因其長期和嚴重的影響。痲瘋病為惡性之傳染病,決非短時期內所能治癒,自屬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其他惡疾(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051號判例)。

 

與他人合意性交:

涉及婚前不忠的行為,可能對信任和婚姻忠誠產生根本性破壞。

 

受徒刑之宣告:

涉及到當事人因犯罪被判刑,這可能影響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及家庭的名譽。

 

其他重大事由:

這是一個開放性條款,讓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存在其他足以解除婚約的重大理由。如聘金問題,若一方接受聘禮後故意延遲或拒絕結婚,這種行為雖然不屬於詐欺,但屬於違反婚約的行為。

 

根據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的第一項,婚約解除事由包括多種情況,首先是當一方在已經訂立婚約後,再與他人訂立婚約或結婚。這樣的行為顯示出一方對婚約的不忠誠,明確違反對原配偶的承諾和忠誠。儘管法律不賦予婚約當事人阻止結婚的權利,但它允許被違約方解除婚約,並要求賠償損害。這樣的條文確保婚約的誠信性,防止不忠誠行為的蔓延。例如,最高法院在某些判例中指出,婚約一方與他人再訂婚或結婚,另一方有權解除婚約並請求賠償,但無權強行阻止該婚姻的成立。

 

第二種解除婚約的事由是故意違背結婚期約。這指的是當事人明明知道結婚的約定日期,但故意不履行這一約定,從而導致婚約無法如期履行。這樣的情形通常是當事人故意違反原定計劃,可能是由於某些私人原因或者對婚姻的反感。這一規定保護另一方的合理期待,避免一方任意改變結婚計劃,從而影響對方的生活安排。

 

第三,當一方的生死無法確認並且超過一年時,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到生死不明的情況下,另一方的生活狀況可能無法繼續依賴於原有的婚約安排。這一情形既涉及到對生活安定性的保障,也反映對婚姻生活的基本尊重。在現代社會中,這一規定尤為重要,因為許多家庭可能因為某方失踪或不明生死而陷入無法解決的困境。

 

此外,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還列出有重大不治之病為婚約解除事由之一。這是指當事人一方如果患有不治之病,這將會影響到婚姻生活的持續,因為婚姻不僅是法律關係,也涉及到生活的共同體。如果一方的健康狀況不再允許他們履行婚姻中的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婚約。這一條文的設立是為避免因健康問題而導致不適宜的婚姻生活,並且保護雙方的身心健康。

 

第五,婚約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也可以作為解除婚約的理由。這一條文反映婚姻關係中忠誠的重要性。如果婚約一方在婚約期間與他人發生不忠行為,這不僅是對婚約的違反,也是對婚姻基礎的背叛。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受害方解除婚約,並可依據違約要求損害賠償。

 

第六種解除婚約的情形是當事人一方被宣告徒刑。這通常是指當事人因犯罪被判刑,這會直接影響到婚姻的正常進行。婚姻關係需要雙方共同生活,而刑期的服刑將使一方無法履行婚姻中的義務,這樣的情況對另一方會造成極大不便,因此法律賦予另一方解除婚約的權利。

 

最後,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的第七款列出“其他重大事由”作為解除婚約的理由,這是一個開放性條款,讓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存在足夠的理由解除婚約。例如,若一方故意延遲結婚,接受聘禮後拒絕結婚,這雖然不構成詐欺,但仍屬違反婚約行為,受害方可以依法請求解除婚約並要求賠償。

 

總結來說,這些規定確保婚約的嚴肅性與法律的公正性,同時也保護當事人在面對無法預見的情況時的權益,使他們能夠在不再適宜的婚約中退出,而無需承受不公平的法律後果。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婚約解除事由保障婚約當事人在面對不公平或無法繼續履行婚約的情況下,有一個合法的退出途徑。這些條文的設立不僅保護當事人避免受到不公對待,也為處於困境中的一方提供法律支持。這些解除事由的設立是為讓婚約的履行基於自願、誠信和雙方的真實意願,防止因為不可抗力或不忠行為而導致不適當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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