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十七條 之一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17-1條規定:

說明: 

=民國96年12月14日增訂條文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人民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及離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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