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三十四條立法沿革 之一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34-1條規定: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說明:
=民國104年1月6日增訂條文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款第九目增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爰定明其登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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