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38條規定: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聲請期間,自聲請事伴發生之日起算。
聲請期間應由法院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者,如裁判送達前已確定時,自裁判書送達於聲請人之日起算。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聲請義務人,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遷出登記有正當理由時,得向申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現行實際作業中,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多係為死亡者之配偶、親屬,為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要,爰增列配偶、親屬為申請人,並刪除其順位之規定。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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