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42條規定: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戶籍主任因聲請人之請求,應發給受理聲請之證明書。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收養登記,以養父母為聲請義務人。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籍登記、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民國81年6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理由-為根本解決省籍問題,進一步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爰刪除戶籍法中有關本籍規定之相關條文。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但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理由-為便利實際作業及正確戶籍登記,增列但書規定出境入口,得由戶政事務所代為遷出登記之規定。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但書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瀏覽次數:237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