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51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子女之出生,應自出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聲請登記。
一、子女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時及出生地。
二、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但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僅記載其母子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家長之姓名、職業及與出生子女之身分關係。
四、父母無國籍者,其無國籍之原因。
五、聲請登記之年月日。
六、聲請人非為父母時,其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出生如係雙胎或多胎,應為每一子女各具聲請書,並載明其出生之先後。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聲請義務人因故不能親自聲請者;得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規定,於認領、收養、結婚離婚登記之聲請,不適用之。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籍別不明或不能辨認其為何人時,由警察機關查明後,通知該管戶政事務所。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業生名冊通報戶政機關。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條增列教育程度查記之規定,為落實教育程度查記,提高統計資料正確度,爰增列本條。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用以證明該戶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有關國民身分證之效用屬重要事項,爰提升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戶口名簿之作用。
=民國104年1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理由-一、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予以明定。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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