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54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對於出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之訴者,仍應為出生登記之聲請,俟其否認經判決確定後,再行附具判決書謄本聲請變更登記。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聲請人為不實之呈報者,處五十元以下罰鍰。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指定繼承登記,以繼承人為申請人。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罰鍰數額,並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資料之處罰對象。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與原條文第一項合併修正。又目前全國均已辦理戶籍登記,並製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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