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五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55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在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出生之子女,其父母不能為登記之聲請時,由醫院院長、監獄長官或其他公共場所管理人聲請之。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前二條罰鍰之決定,由該管縣政府為之。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行業、職業或教育程度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拒絕提供戶政機關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明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拒絕提供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罰之規定,以落實戶籍登記資料之正確度,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罰鍰數額。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作業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所列戶號,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並由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時配賦之,因無法源依據,爰增列之。
=民國100年5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理由-考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為個人身分及家戶辨識之重要依據,為加強其配賦作業之管控,並基於配賦事權統一,爰增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之配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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