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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賺到的財產被以贈與的名義贈送給另一方,是否計入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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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後賺到的財產若已經以贈與名義完成移轉,原則上不再計入贈與人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否則一旦婚姻破裂,才發現財產早已移轉,將難以補救。民法第1030-1條設計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在於承認家務與經濟付出的價值,避免一方因長期無收入而在婚姻結束後陷入貧困,但在實務上仍存在漏洞與爭議,如何在保障自由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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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和夫妻離婚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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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與離婚原則上相同,都是依照民法第1030-1條計算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但在死亡情況下,生存配偶可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再進入繼承程序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若財產較少一方先過世,則不再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現存財產。整體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生存配偶與財產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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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配偶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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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確有可能透過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的途徑,進而提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並不限於離婚或死亡情況,亦包括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揮霍財產、惡意處分或長期分居等重大原因。此制度設計的意義,在於保障另一方不致因遲延離婚或無法提出離婚訴訟,而喪失對夫妻共同努力成果的合理分配。實務上,若婚姻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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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婚姻中的貢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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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先確認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於關係消滅時,檢視現存婚後財產與債務淨額,排除繼承贈與與慰撫金後,計算差額,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向財產較少的一方支付二分之一金額。若一方惡意處分或隱匿財產,法律設有追加計算與撤銷權機制加以補救。訴訟途徑則可於離婚程序中或另行起訴,或透過協議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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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配偶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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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確有可能透過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的途徑,進而提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並不限於離婚或死亡情況,亦包括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揮霍財產、惡意處分或長期分居等重大原因。此制度設計的意義,在於保障另一方不致因遲延離婚或無法提出離婚訴訟,而喪失對夫妻共同努力成果的合理分配。實務上,若婚姻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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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婚姻中的貢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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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先確認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於關係消滅時,檢視現存婚後財產與債務淨額,排除繼承贈與與慰撫金後,計算差額,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向財產較少的一方支付二分之一金額。若一方惡意處分或隱匿財產,法律設有追加計算與撤銷權機制加以補救。訴訟途徑則可於離婚程序中或另行起訴,或透過協議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