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是否為婚後財產?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婚前不動產在婚後增值的財產分配問題,確實涉及到《民法》對婚前和婚後財產的不同規定。1.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定義婚前財產:指的是夫妻在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在離婚時一般不會被分配。婚後財產:指的是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包括婚後所得收入、資產增值等。2. 婚前不動產的增值按照《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如租金收入、利息等),視為婚後財產。不動產的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婚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3. 具體案例分析在你提到的例子中: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增值了700萬元,從300萬元增值到1000萬元。增值部分的處理: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增值部分通常不被視為婚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這700萬元的增值部分一般不會被視為夫妻剩餘財產進行分配。4. 法律解釋根據《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解釋:婚前財產的孳息(如租金收入)視為婚後財產,但不動產的增值部分通常不屬於孳息。增值處理:如果在婚姻期間對婚前不動產進行了重大改造或提升,可能需要綜合考慮對財產增值的貢獻。5. 實際操作中的考慮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期間對不動產的維護、增值等情況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分配這些增值部分。尤其是在不動產增值是由於雙方共同的努力或投資而產生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對這些增值部分做出特別處理。總的來說,不動產的增值是否屬於婚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並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貫徹男女平等,幾為世界潮流。影響所及,咸認婚姻乃一男一女依法之結合,並謀求婚姻共同生活之美滿。而男主外、女主內之價值完全相等。因此德、瑞先進之法治國家,在其民法之夫妻財產制上,均有剩餘財產之分配,期以保護妻之地位。我國舊法之聯合財產制未能貫徹男女平等,仍有歧視妻之嫌。故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之親屬法修改上,對聯合財產制作較大幅度之修正,尤其仿效德、瑞立法例,於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增加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對妻操持家務與夫出外工作,給與同等之評價,此不可不謂貫徹男女平等之一大突破。

 

民法關於夫妻的法定財產制,係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是夫妻離婚時,會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而不動產假設是在婚前就有了,自然屬於婚前財產,但如果不動產在婚後增值(很常見,很多夫妻都會遇到這類問題),增值的金額是不是婚後財產而必須分配呢?

 

例如婚前購買的房屋價值300萬元,但離婚時已增值到1000萬元,這增值的700萬元是否為婚後財產呢?

律師回答:

婚前不動產於婚後之增值,並非孳息,非婚後財產,不得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所以婚前財產的孳息,是屬於婚後財產應為分配的,不過我們必需先釐清孳息的定義。

 

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係指依物正常使用方法所收獲之出產物,例如果樹結果、雞生蛋等等;法定孳息則係指利息、租金或其他依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但物本身價值之增值,並不符合以上孳息之要件,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所以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增值範圍仍非婚後財產,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婚後財產孳息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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