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小孩的那檔事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每一場「搶小孩」的官司都在考驗人性的成熟。真正成熟的父母,不是贏得監護權的一方,而是願意讓孩子繼續自由愛兩個人的那一方。法律的裁判終究是形式的,親情的連結卻是生命的。法院能決定誰帶孩子住,但無法決定誰更被愛。愛不是勝負,而是延續的責任。離婚只是婚姻的終點,卻不應是親情的起點。當愛情化為灰燼時,願每位父母仍記得,那個被爭奪的小孩,不該成為戰場的戰利品,而應是兩顆破碎心仍共同守護的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搶小孩的那檔事,其實是離婚世界裡最撕心裂肺的一場戰爭。愛情破碎可以說再見,財產分割可以談數字,但小孩卻是那唯一無法分割的情感延伸,是兩個人曾經最深的牽絆與共同的心血結晶。當婚姻走到盡頭,人們不僅要面對感情的崩塌,還得在法庭上爭奪那個血脈相連的小生命。這場戰爭,沒有勝利者。

 

民法第1055條之一明白規定,法院在判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時,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綜合考量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意願、父母的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雙方對教養的態度、感情連結、家庭支持系統等因素,並可參酌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

 

法律的核心精神不是讓誰「贏得小孩」,而是讓孩子「不輸在愛裡」。

 

但現實中,離婚雙方在情緒與怨恨的推動下,往往把孩子變成戰利品,把爭取監護權當作報復對方或證明自己價值的手段,於是才有那句「離婚不外三件事:殺婚姻、分財產、搶小孩」。婚姻消亡是兩個大人的決定,財產分割是金錢的邏輯,而爭奪孩子則是情感的本能。許多人在這個階段完全喪失理智,尤其是媽媽,總覺得「孩子是我十月懷胎生下來的,我最有資格養他」,這樣的情感毫無錯誤,卻也容易讓訴訟變得充滿情緒張力。

 

其實,「監護權」這個詞已經被法律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雖然名稱改變,但意義仍然相同,只是學理上為精準定義親權行使範圍。不過實務上,大家仍習慣稱之為監護權,就像「公訴罪」這個詞被反覆糾正卻仍廣為使用一樣,語言習慣勝過法理精確。從律師的實務觀察來看,媽媽來諮詢離婚時,九成都會接著問:「我能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嗎?」這個問題反映的不是爭奪,而是深深的不安。特別是當對方收入較高時,許多母親擔心經濟能力不足會失去孩子。然而,法院早已不再僅以經濟條件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早年確實有不少判決認為「有錢的一方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後來的司法實務逐漸認識到,孩子的幸福不僅僅是物質的充足,還包括情感的穩定與親密的陪伴。因此,如今法院的審酌更為全面,注重情感層面與成長環境的整體品質。若子女年幼,實務上仍傾向採「幼兒從母原則」,認為母親在哺乳與照顧上具有天然優勢。除非母親明顯不適任(例如有虐待、精神疾病、嚴重忽視情形),否則五歲以下幼兒多由母方照顧。若有手足關係,法院則強調「手足不分離原則」,認為兄弟姐妹應共同成長,以維持彼此的依附關係與心理穩定,因此不再流行一人帶一個的「均分制」,而是傾向「同綑包」原則,一個家庭的子女盡量歸同一方監護。

 

另一項重要標準是「主要照顧者原則」。法院會檢視孩子從出生到離婚前的日常照顧模式,例如誰負責接送上下學、陪伴讀書、就醫、參加學校活動等。如果長期以來都是母親在照顧,而父親多在外工作,法院通常認為母親才是孩子真正的主要照顧者,應由她繼續行使親權。同時,「照顧繼續性原則」也被重視,法院會傾向讓孩子留在熟悉的生活圈與社交環境中,以減少離婚造成的心理衝擊。

 

例如,一方頻繁搬家或工作不穩定,則可能不利於取得監護權。支援系統(Support System)亦是法院重視的考量,指的是當主要照顧者無法臨時照顧時,是否有家人或親友能協助。例如祖父母、叔伯、姨舅是否願意幫忙,這些人際資源越穩定,法院越可能認為孩子的生活保障較完整。

 

特別在台灣的文化環境中,祖父母往往是重要的照顧後援,疫情期間停課的情景正好說明這一點,全國無數的阿公阿媽成臨時保母,顯示家庭支援在子女教養中的關鍵角色。

 

法院還會關注居住環境的條件與安全性。若父母雙方皆可提供基本居住空間,則法官會觀察誰的居家環境更穩定、整潔、有利於孩子作息與學習。倘若一方的住處狹小、經常搬遷或有共居者不良紀錄(如酗酒、暴力),法院會傾向將監護權交予另一方。此外,父母是否具備「合作親職」的態度,也是現代家事法庭極為重視的因素。

 

所謂「友善父母原則」指的是即使離婚後仍願意尊重對方的親職參與,不惡意阻撓探視或詆毀對方。若一方有帶走孩子不讓另一方接觸、在孩子面前貶低對方或扭曲事實的行為,法院會認定其不具親職成熟度,甚至可能因此失去監護權。相反地,願意維持開放溝通、尊重探視安排的父母,更容易獲法院肯定。法官判斷監護權時,通常會委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內容包括父母的照顧能力、子女意願、親子互動、居家環境與家庭支援。若孩子年滿七歲以上並能清楚表達想法,法院會重視其意願。

 

社工報告通常是法院裁量的重要依據,能夠反映孩子的真實需求與生活狀態。對於訴訟中的父母來說,如何在訪視時展現真誠、穩定與負責任的形象,往往是關鍵。許多當事人忽略這點,認為只要「講得動聽」就能說服法官,卻不知孩子的言行、居家氣氛、社工觀察到的細節,才是影響判決的真實因素。

 

法律之外,這場「搶小孩」的戰爭更是一場心理與情感的角力。許多父母以為拿到監護權就能證明自己是「被愛的一方」,卻忽略孩子需要的是兩個人共同的愛,而不是被迫選邊站。離婚只是改變家庭的形式,卻不應剝奪孩子同時被雙方愛的權利。現代社會提倡「共同親職」理念,法院也常在監護權爭議中引導雙方達成「共同行使親權」或「共同決定重大事項」的協議,讓父母在分開後仍能合作決策,如孩子就學、醫療、搬遷等重大生活安排,避免一方獨斷造成衝突。

 

最終,每一場「搶小孩」的官司都在考驗人性的成熟。真正成熟的父母,不是贏得監護權的一方,而是願意讓孩子繼續自由愛兩個人的那一方。法律的裁判終究是形式的,親情的連結卻是生命的。法院能決定誰帶孩子住,但無法決定誰更被愛。愛不是勝負,而是延續的責任。離婚只是婚姻的終點,卻不應是親情的起點。當愛情化為灰燼時,願每位父母仍記得,那個被爭奪的小孩,不該成為戰場的戰利品,而應是兩顆破碎心仍共同守護的光。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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