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約定親權行使及負擔什麼情形下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應該如何處理?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約定親權行使或負擔後,若出現任何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破壞親子關係或影響成長環境的情況,皆可視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請求變更。子女的幸福並不建立在父母的勝負上,而在於父母是否仍願意共同守護那份最純粹的愛。當父母在法律上已成陌路,仍應記得在親權上是一體的,因為法律的最終目標,不是分出誰有權,而是確保孩子仍有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離婚後的家庭結構中,親權的行使與負擔關係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環境與人格發展,因此法律設有嚴謹的規範與救濟程序,以確保子女在父母分離後仍能在穩定、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父母約定親權之行使或負擔方式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此處所謂「不利情事」並非僅指父或母對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直接傷害,也包括父母一方因偏頗的言行、生活環境、伴侶關係或教養態度所形成的整體氛圍,對子女造成心理、情感、價值觀或人格發展上的負面影響。

 

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此原則貫穿親權制度的每一個階段。換言之,親權的歸屬並非父母之權利的分配,而是子女權益的保障機制。因此,即使父母在離婚時已經協議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方式,若日後出現任何有損子女福祉的情況,法院仍得重新介入審酌,以矯正原約定的不當或不適。

 

實務上常見的「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情事」包括多種型態:

 

其一為「情感詆毀與心理操控」。

例如一方在離婚後對子女灌輸仇恨或扭曲的觀念,惡意詆毀另一方,如以「你媽媽不要你」「你爸爸只愛錢不愛你」等語破壞子女對另一方的情感連結。這種行為雖非直接暴力,卻屬於心理操控(又稱情感疏離),會使子女在矛盾與罪惡感中成長,導致親情斷裂與人格失衡。法院在多數判決中認為,若一方反覆對子女詆毀他方,影響親子關係正常發展,即屬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其二為「探視阻撓與隔離行為」。

部分監護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如謊稱子女生病、安排課程占滿時間、或臨時出國等,藉機切斷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長此以往,子女將逐漸疏遠另一方,喪失原有親情依附。父母一方若持續阻撓探視、違反約定或惡意切斷親子交流,顯示其不具合作親職能力,已足構成改定親權之事由。

 

其三為「生活環境惡化與教養失衡」。

即使父母一方未有直接侵害子女的行為,但若其所營造的整體生活環境對子女不利,仍屬可改定之情形。例如父母一方長期同居之伴侶有暴力傾向、嗜酒、吸毒或不當行為,使子女暴露於危險之中;又或家庭衛生環境惡劣、居住不安定、遷居頻繁,導致子女生活缺乏安全感;甚至一方沉迷工作、長期疏於照顧,皆會被法院認為不利子女發展。

 

其四為「教養態度偏差」。

包括放任子女逃學、沉迷網路遊戲、不注重紀律或過度嚴苛體罰等,凡違反子女教育利益之行為,皆屬可被法院介入之範圍。法院在具體個案中,通常會依子女的年齡、理解力與意願加以考量。例如父母離婚時約定父親單獨行使親權,並訂有探視方式,惟父親離婚後不斷對子女詆毀母親,聲稱「媽媽不要你」「媽媽有新男友很丟臉」,並阻止母子見面,導致子女產生被遺棄的情緒與價值混亂。法院調查後認為,雖父親本人未對子女施暴,但其長期的負面言語與敵對氛圍已構成心理暴力,破壞子女人格發展與情感安全,屬於「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最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改定親權行使負擔,由母親接手監護,以保障子女健全成長。「不利情事」之範圍不僅限於父母直接侵害子女的行為,更涵蓋其所營造的整體環境。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除考量行為本身,亦會評估行為對子女心理狀態、人格形成及社會適應能力之影響。為確保裁判符合子女最大利益,法院會命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解子女生活狀況、情感依附對象、親職互動模式與教育環境,並參酌學校、醫療機構、心理諮商報告等資料。若子女年滿七歲以上並具表達能力,法院亦會聽取其意見。對於當事人而言,若發現另一方在行使親權過程中有不當情事,可依下列程序處理:

 

首先,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行使或負擔」,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現有安排已對子女造成不利。例如錄音紀錄、學校導師或輔導老師的書面觀察、心理師報告、社工訪談紀錄等,皆可作為輔助佐證。其次,若情況急迫且可能對子女造成立即危害,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在主案判決前暫時變更監護安排或限制一方行為,如暫時監護權、暫時探視限制、暫時生活費給付等。若情節涉及暴力、恐嚇或精神虐待,可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保護令。若行為尚不足以達刑事程度,法院亦可命雙方接受家庭輔導、親職教育或心理治療,以矯正其不當教養行為,減少對子女的影響。

 

從實務觀點看,法院在判斷「不利情事」時極為重視父母的合作態度。若雙方皆以敵對心態對待對方,互相指控,最終受害的往往是孩子。因此,父母在親權紛爭中應避免情緒化行為,理性處理爭議,並將焦點放在子女利益而非個人感受。法院並非懲罰誰,而是要確保子女生活於一個健康的心理環境中。親權的本質是責任,不是權力。當父母中的一方將子女當成報復對方的工具,或以愛為名行控制之實,法律就有介入的必要。親權行使的不當可能在無形中造成長期創傷,使孩子在人格、價值觀、情感依附上出現扭曲。司法制度的介入,雖無法彌補情感裂痕,但至少能阻止傷害繼續擴大。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親權改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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