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必須先確認婚姻適用的財產制,再依據法律規定計算與分配。若是分別財產制,各自取回自己的財產即可;若是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平均分配;若是法定財產制,則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這些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婚姻中雙方對家庭的付出,尤其是保障無收入或收入較少但長期從事家務或扶養子女的一方,使其在離婚後仍能獲得經濟保障,避免陷入生活困境。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定財產制下的運作,並非單純的「一人一半」,而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將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平均分配,並排除繼承、贈與與慰撫金等特定財產,以平衡婚姻中雙方不同形式的付出。這樣的制度兼顧經濟貢獻與家務勞動的價值,也確保在婚姻破裂時,雙方不致因財產分配失衡而陷入極端不公平的境地。

 

律師回答:

夫妻離婚時最常遇到的問題之一,就是財產如何分配,這涉及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範,以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分配方式。依照我國民法,夫妻在結婚前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制,主要分為三種: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法定財產制,三者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方式完全不同,當事人必須先弄清楚自己婚姻所適用的財產制,才能知道離婚後財產應如何處理。若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法律即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也是最常見的制度。

 

分別財產制

首先,若夫妻約定採行「分別財產制」,則離婚時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仍歸自己所有,不會因婚姻或離婚而變成共有或必須分配,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雙方互不干涉。舉例來說,夫妻甲乙婚前各有1,000萬元財產,婚後甲賺200萬元並有50萬元債務,乙賺300萬元並有100萬元債務,若採分別財產制,甲的財產就是1,150萬元,乙的財產就是1,200萬元,離婚時各自取回,不需分配。

 

共同財產制

其次,若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40條規定,結婚後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應將婚後財產合併計算,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以上例而言,甲乙婚後收入分別是200萬與300萬,合併為500萬元,扣除債務後剩餘再平均分配,各得250萬元。婚前各自擁有的1,000萬元不計入共同財產,仍屬於各自所有。這種制度在台灣並不常見,因為必須於結婚時以書面約定並辦理登記才生效。

 

法定財產制

最常見的情況是沒有特別約定時,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所謂法定財產制,意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擁有各自的財產,離婚時並不會自動變成共有或平均分配,但為公平考量,民法第1030-1條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需先計算各自婚後財產的剩餘數額,扣除債務後,若一方的剩餘財產多於另一方,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說,就是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舉例來說,若男方婚後財產淨額為800萬元,女方為200萬元,雙方差額為600萬元,女方即可向男方請求300萬元。

 

這裡必須特別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是「金錢」,而不是具體財產本身,因此即使男方的財產中包含一棟500萬元的房子,女方也不能主張「分一半房子」,而只能請求金錢300萬元,至於如何清償,可以是支付現金,也可以協議以財產移轉代替金錢給付。此外,民法明定有些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包括繼承所得、無償贈與以及慰撫金,這些因與夫妻共同生活協力關係無直接關聯,法律上認為不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例如,若妻子在婚姻存續中繼承娘家的房子,該房子不會因離婚被納入分配。又例如一方因身體受傷獲得的慰撫金,性質上是補償個人身心損害,也不在分配範圍之內。除剩餘財產分配,離婚時還會同時涉及其他財產相關請求,例如贍養費與扶養費,這部分則依據民法第1057條與第1116條規定,通常由經濟能力較佳且無過失的一方支付,數額則由法院衡量雙方生活水準與需求酌定。

 

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核心在於夫妻財產制的適用,而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制都是「法定財產制」,因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都必須在婚前或婚姻存續中由雙方特別約定並向法院登記,若未作任何約定,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許多人誤以為夫妻結婚後財產就是「共有」,其實並非如此,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婚前與婚後取得的財產仍各自所有、管理與處分,雙方財產並不會混合,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才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制度的設計,是為公平反映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生活的協力與付出,尤其保障那些長期操持家務或撫養子女而未直接創造收入的一方,避免在離婚後陷入無資源的困境。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就是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將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若其中一方剩餘財產多於另一方,差額應平均分配。舉例來說,夫妻A與B婚前各有1,000萬元,這些婚前財產不納入分配;婚後A有收入200萬元並有50萬元債務,淨額為150萬元;B有收入300萬元並有100萬元債務,淨額為200萬元。比較後,B多於A 50萬元,差額的一半是25萬元,因此A可向B請求25萬元。

 

這裡要強調幾個重點:

第一,婚前財產不納入分配,因為是各自婚前努力所得;第二,婚後財產必須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才計算剩餘額;第三,部分財產依民法明文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例如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因其與夫妻共同協力關係無關。除數學上的計算,實務上還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若夫妻離婚協議中已明文載明「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日後就不得再行使;又如若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長期分居不協力,法院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以避免形式上的平均分配卻造成實質不公平。

 

再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金錢債權,不會直接分割具體財產,法院判決通常會命財產多的一方支付差額金額,當然雙方也可以協議以財產移轉代替金錢給付。若對方拒不履行,請求人可憑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財產以取得應得金額。

 

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言,法律也設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30-1條第4項規定,必須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行使,最長不得逾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逾期不行使就會喪失請求權。

 

實務上,什麼時候算是「知悉差額」往往需要具體判斷,例如對方提供財產清單或自己替對方報稅,才可能被認定為知悉,否則法院通常以五年為消滅期間。值得一提的是,若在離婚協議時,雙方已明確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日後也不得再行主張,因此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是否保留或拋棄此項權利,必須謹慎考量。

 

若一方在離婚多年後才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若超過五年便不得再請求,因此及早蒐集證據、查清財產至關重要。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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