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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有什麼作用?不能召開,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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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親屬會議制度為親屬法中之家庭自治機制,承擔協商、提議、選任、認定及監督等多項功能,在扶養爭議、遺產處理、監護職務及遺囑執行等事務中扮演關鍵角色;惟在召集困難情況下,當事人僅需釋明原因,法院即得取代其功能為之,確保程序順暢與實體權利之形成,兼顧家庭倫理與法律正義之實現。民法第1132條提供三大類情況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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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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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吃伙頭」作為扶養方式並非違法,但若有爭議,必須符合民法第1120條及親屬會議的決議,並受法院審查。其實務適用取決於父母的實際需要、子女的經濟能力以及是否能確保生活品質。換句話說,傳統方式可以存在,但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需接受現代法律制度的檢驗與調整,最終仍以「受扶養人之利益」為最高判斷標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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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召開親屬會議,應向法院「釋明」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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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難以召開之情形,實務上採「釋明」標準即可,而非要求絕對「證明」,此舉符合程序經濟、當事人權益保障與家事事件處理彈性原則。當事人應於聲請書狀中具體敘述無法召開的事由,並盡可能提出可佐證的間接證據,以協助法院形成初步心證;法院於審理時,應以彈性角度審查其敘述,並可視情況依職權調查或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