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盡扶養義務?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吃伙頭」作為扶養方式並非違法,但若有爭議,必須符合民法第1120條及親屬會議的決議,並受法院審查。其實務適用取決於父母的實際需要、子女的經濟能力以及是否能確保生活品質。換句話說,傳統方式可以存在,但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需接受現代法律制度的檢驗與調整,最終仍以「受扶養人之利益」為最高判斷標準。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僅僅是情感與倫理的要求,更是民法上明確規範的法律義務,而具體的履行方式,除了支付金錢、安排居所或聘請看護等現代化做法外,在傳統社會也存在一種被稱為「吃伙頭」或「輪伙頭」、「輪伙鬮」的扶養模式,意指由多名子女共同負責父母的生活起居,但不是同時,而是依序分擔,每一段期間由不同子女負責奉養,這種方式雖源於早期農業社會的生活型態,但在現代仍有家庭以此方式解決扶養問題,然而其是否合法、如何實施,則必須回到民法與親屬會議的規範來探討。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由此可知,父母需要扶養時,子女之間可以先協議扶養方式,例如以金錢支付、安排入住安養機構、接回同住,乃至於採用「吃伙頭」方式分段照顧,均屬協議的範圍。但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須依親屬會議的決議來定之,這也是「吃伙頭」能否實行的重要法律依據。親屬會議制度在民法第1129條至第1137條有詳細規範,其召集方式、成員組成及決議效力皆有明文,必須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以五人為一個組織,會員應依序由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擔任,並依親等、同居狀況或年齡順序決定優先次序。親屬會議的決議必須有三人以上出席,並經過出席人過半數同意,才能成立。如果親屬會議難以召開或無法作出決議,則可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在扶養方法中,「吃伙頭」的特色是透過兄弟姊妹分工分期承擔父母生活費用與照顧責任,看似公平,但實際運作上常有問題。因為各子女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家庭狀況差異極大,若父母需要長期照護或失能照顧,短期的「吃伙頭」安排可能會產生品質落差,甚至引發推諉與爭議。例如某子女因經濟寬裕選擇送父母入住專業長照機構,另一子女卻只安排簡陋的居住環境,造成父母待遇差異,引發訴訟糾紛。此時,法院仍會以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依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作為基準,避免父母因扶養方式差異而受有不公平待遇。

 

實務上,法院認為即便「吃伙頭」為一種傳統習俗,若父母或部分子女主張其方式顯然不符合受扶養人的最佳利益,則法院仍可駁回,改採以金錢定期支付的方式確保穩定性。畢竟扶養義務的核心精神是「生活保持義務」,即確保父母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而非形式上的「有人照顧」。因此,「吃伙頭」能否被接受,取決於其是否真能符合父母生活所需與健康保障,而非僅僅是子女間分工的權宜措施。

 

此外,若子女之間無法就「吃伙頭」達成協議,或者有子女拒絕分擔,其他子女可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先行墊付父母的生活費,再依不當得利原則向其他子女請求分攤。至於如何分攤,原則上以經濟能力為準,不必絕對平均,若其中一人收入較高,就應分擔較多。這也是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所遵循的標準。

 

進一步而言,「吃伙頭」在現代社會雖仍有部分家庭採行,但其局限性顯而易見,因為隨著長照需求增加,父母年邁後往往需要專業照護,而單純的「輪流奉養」難以提供醫療或日常專業協助。因此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多數仍傾向以金錢定期支付扶養費作為標準,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依據,確保父母能獲得穩定資源。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的程度與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0條 =民法第1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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