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自有的財產?

26 Mar, 2024

問題摘要:

法律在處理未成年人財產權利時的細緻平衡。通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這種財產管理安排,法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同時促進其逐漸學習並理解財產管理的重要性。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安排可能會引發爭議,特別是當父母和子女對於如何使用這些財產存在不同看法時。關鍵在於父母使用這些財產時,確實需要保證是出於對子女的最佳利益考慮。這不僅包括滿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涉及為子女的未來提供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母親幫自己和孩子領取獎金,兒子卻要求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份,遭母親拒絕後,指控母親這樣的行為是侵占。這個問題確實蠻有趣的,父母出錢以小孩的名義向政府領取獎金,到底是誰的財產?誰可以使用呢?

 

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原則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人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沒有付出相應勞力所獲得的財產,例如他人贈送現金、房屋、土地、年節收到的壓歲錢等都是。就特有財產未成年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所以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明示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該子女,而非其父母。然而民法對於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所得等有償取得之財產,並未有所規定。

 

早期學說曾爭議︰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之財產,是否應反面解釋為不歸屬於該子女所有,而歸屬於其父母所有。

 

但現今實務通說皆基於肯定子女獨立人格與保障其勞力付出之公平性,認為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之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其所有權亦歸屬於該子女所有。

 

無論是特有財產或是一般財產,未成年子女對其所有權之行使,若涉及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皆須受民法第75條至85條等行為能力規定之限制,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其父母)代理或是行使同意權。

 

然而兩者之差異在於︰未成年子女對於其特有財產之所有權行使,另額外受到民法第1088條之限制,其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限,但是其父母對於子女之一般財產則無此等權限。

 

又,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即使狀態有所變更,例如未成年子女受贈與之金錢用來購買取得某動產,則該動產仍然屬於特有財產之性質,其為原本金錢形態之特有財產之變形。

(可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民事判決)

 

未成年子女因為「贈與」、「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所獲得的財產,依據民法第1087、1088條的規定,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是子女的財產,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慮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於保護教養的義務,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不過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處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贈與、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那是屬於「非特有財產」,譬如小孩打工賺得薪資、有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尊重子女獨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沒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財產的權限。

 

特有財產嗎?

先說結論,我認為由父母出資領取的獎金性質上是子女的特有財產。

條文規定得很死,特有財產依法只限於贈與、繼承、無償取得這三種類型。

 

而獎金需要先負擔100元購買獎券現金,原則上並非單純受贈與,但若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並用小孩的名義申請,那實質上「不是由子女的財產支付」,子女的財產實際上沒有因而減少,但卻因為自己名義的申請而獲得了發放的獎金,對子女來說解釋上應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100元領取獎金,那原則上就屬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父母沒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綜合來說,未成年子女的獎金若是父母出資,屬於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所有權雖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獎金必須是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獎金的話,也要遵守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譬如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如果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從結論上來說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能使用小孩的獎金,但其實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須為子女利益、而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純獲利益等狀況外要經父母同意。

 

對於父母而言,這也是一個教育的機會,通過實際的財產管理經驗教導子女如何負責任地處理財務問題。父母應當與子女進行開放的溝通,解釋決策過程,包括如何使用這些財產以及為什麼這樣做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這種溝通可以幫助未成年人理解和學習財產管理的基本原則,為將來獨立管理財產打下基礎。

 

此外,這種情況也強調了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方面的作用,通過設定明確的規則和界限來預防潛在的濫用風險。同時,法律也留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根據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財產的管理進行適當的調整,確保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也考慮到了家庭的實際需要和狀況。

 

最終,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理解和尊重法律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的規定,以及這些規定背後的目的和原則,對於促進家庭內的和諧及未成年人財產權的保護都至關重要。

 

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希望透過父母的保護教養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下受到損害外,同時能適時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我想這也是親子間需要共同學習的重要課題。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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