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小孩時間喬不攏,離婚父母該怎麼做?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離婚,孩子不該是受害者。以子女為中心思考,儘早以書面協議明確探視安排,或者循法律途徑聲請裁定,才能避免後續紛爭與衝突,確保孩子能在雙親分開後,依然獲得完整的關愛與陪伴,這才是離婚後真正成熟且負責的父母表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時若有未成年子女,除應協議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照顧者(即同住方)以及扶養費的支付之外,另一項極為重要但常常被忽略的內容就是子女的「會面交往」安排,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行使方式。這部分的安排不僅關係到非同住方與子女情感維繫的機會,更直接影響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心理安定與家庭歸屬感。
 
實務上,許多離婚父母在簽署協議時認為彼此已有默契,不需要在協議書中明確記載探視方式,卻往往在日後發生意見分歧或行為不一致時,因無明確書面依據而陷入僵局,造成探視無法落實,進而影響子女的權益。
 
因此,會面交往方式的安排,應透過白紙黑字的書面協議予以具體化,避免爭議。父母親應共同認知,小孩不是任何一方的附屬品,而是雙方共同的責任與關懷對象,即便未擁有監護權,非同住方亦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倘若父母雙方能理性協議、互相讓步,是對孩子最好的安排。而在書面協議中,應盡可能具體詳載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是否過夜等細節,例如可約定為每隔週五晚上九點由非同住方接走,至週日晚上九點送回,亦可記載寒暑假期間探視天數的增加,如寒假增加十日、暑假增加二十日,春節期間則安排除夕至初二由其中一方陪伴等。
 
若無法協議,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並可於發現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時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亦進一步授權法院得命交付子女、容忍帶回、給付扶養費、交付文件等處分,甚至得訂定必要細項以利執行,確保探視權落實。
 
法院於裁定時會審酌子女的年齡、父母與子女間的情感依附狀況、就學作息安排等,擬定合適之探視方案,並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為最終考量。
 
若一方違反協議或法院裁定而妨礙會面交往,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先命違約一方限期履行,若未履行,可依法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再處怠金或進一步處以管收。若仍不履行者,法院可命警察協助強制交付子女,屆時警察與法院人員將會登門執行,後果不容輕忽。
 
此外,倘若妨害會面交往之情節重大,法院可視該方不具合作父母精神與不友善行為,進一步導致喪失子女之監護權與主要照顧者地位,並使另一方得以聲請改定監護權。這也是法院實務上所謂的「不友善父母原則」之體現,其背後的法律與倫理邏輯即是,能配合讓子女與雙親正常接觸與互動的一方,才更有資格擔任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與親權負責人。總之,探視安排不應輕忽,其內容不僅是離婚協議中的一個項目,更是父母持續共同照顧子女的重要表現。
 
父母離婚,孩子不該是受害者。以子女為中心思考,儘早以書面協議明確探視安排,或者循法律途徑聲請裁定,才能避免後續紛爭與衝突,確保孩子能在雙親分開後,依然獲得完整的關愛與陪伴,這才是離婚後真正成熟且負責的父母表現。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會面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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