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相關法律知識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已涵蓋身心安全、教育照顧、基本生活與人格發展等各層面,從行政、刑事到民事責任皆有規範,並設置通報、處罰與輔導機制,以落實對兒少的實質保障,而社會大眾若能提高對兒童保護議題的認識與警覺,共同參與監督與通報體系,將能有效降低虐待與疏忽案件的發生,使孩子們能在安全、尊重與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律師回答:
兒童的保護是法律極為重視的議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定義,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的人,少年則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而所謂對兒童的虐待,包含多種形式,依據該法第49條的規定,凡是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作為或不作為,皆可能構成虐待行為,其中又可細分為四大類型:
其一是身體虐待,例如對孩子施加非意外性的暴力,造成孩子受傷、死亡、外觀或功能受損
其二是精神虐待,包括羞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這類型的虐待雖無外傷,卻可能對孩子造成深遠的心理創傷
其三為性虐待,涵蓋一切與性有關的不當行為,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包括性騷擾、猥褻、性侵害等行為
其四則是遺棄,不同於刑法中須達危害生命程度的遺棄罪,兒少法所稱的遺棄包括將孩子丟棄在保母家、醫院、警局或育幼院門口等情形,這些都構成違法的遺棄行為。
除虐待之外,對兒童的疏忽亦是法律關注重點,指的是在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基本需求方面,遭到嚴重或長期忽視,導致兒童健康或發展受到危害,此外若將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交付給不適當的人照顧,也屬於疏忽行為,所謂不適當的照顧者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有傳染病者、身心有重大缺陷者或其他對兒童安全有危害之人。
當發生對兒童的虐待或疏忽時,法律上可依不同面向加以科責,在行政罰方面,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各款虐待行為者可處以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姓名或名稱,另外第102條規定得強制其接受四至五十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拒不參加則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刑事責任方面,若虐待行為構成刑法中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或性自主等罪名者,則依法可處以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刑罰;在民事方面,依民法第184條與195條規定,若不法侵害兒童之身體、健康、自由、貞操、隱私等人格法益,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至於對兒童的疏忽行為,依法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同樣可強制接受親職教育,若造成兒童實質傷害,也可能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常見的實務問題之一,是有些駕駛人將六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置車內,此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可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需接受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當發現兒童或少年疑似遭受虐待時,法律亦設有明確的通報制度,任何人皆可通報,包括兒童本人、其親屬、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通報方式包括撥打113保護專線或聯絡地方社會局與警察機關,而特定職業人員則負有強制通報義務,這些人包括醫師、社工、教師、保育人員、警察、司法、移民與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之人員,若未依規定通報,將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整體而言,我國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已涵蓋身心安全、教育照顧、基本生活與人格發展等各層面,從行政、刑事到民事責任皆有規範,並設置通報、處罰與輔導機制,以落實對兒少的實質保障,而社會大眾若能提高對兒童保護議題的認識與警覺,共同參與監督與通報體系,將能有效降低虐待與疏忽案件的發生,使孩子們能在安全、尊重與關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家事-親屬-親子-家庭暴力-家暴-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4項=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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