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隨時要求成年子女扶養嗎?還是「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

03 Apr, 2024

問題摘要:

在扶養費請求事件中,法律確實與民眾的生活認知或期待可能有所落差。民法第1117條規定的核心是,只有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才能請求子女扶養。這意味著,如果父母有足夠的財產、退休金、存款或其他收入來源可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即使這些收入不高,他們也不能請求子女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扶養費請求事件是家事事件常見類型之一,遇到這類案件時,常會感到法律規定與民眾的期待是有不小的落差的,基於實際經濟狀況的客觀評估,不是無條件的家庭支持。在處理扶養責任問題時,家庭成員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並且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最適合的解決方案。盡孝道和盡法律上扶養義務是完全不同的層次,這要從民法對於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要件規定講起。

 

父母在「不能維持生活」時,才能請求子女扶養

 

父母與成年子女間扶養義務,在法律上屬於生活保持義務,換言之扶養程度需要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的標準,因此並非有餘力時才需扶養,就算扶養義務人本身經濟條件不佳,也要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又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最高法院62年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見解,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得減輕其義務外,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是父母向子女請求扶養費時,除非自己之財產足夠維持生活,否則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如果仍有退休金或足以維持生活的存款,或是另有非自住的房屋,就沒辦法請求子女扶養。是和一般民眾生活認知不同之處。

 

不能維持生活如何界定呢?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故若父母有相當資產,得以維持生活,則子女不負有扶養義務。

 

惟若父母窮困,不能維持生活,即使父母有謀生能力,子女對父母仍應負擔扶養的義務,不能強迫父母老了還要去找份工作養活自己。

 

「不能維持生活」這個概念在法律上是一個重要的界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抗字第82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見解,如自己之財產足夠維持生活,那就不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關係到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責任。從你提供的說明來看,這個標準不僅僅關注於一個人是否有工作能力或者其年齡,而是著眼於其是否有足夠的財產和收入來維持基本生活需求。這包括固定收入、存款、不動產和其他有價值的動產

 

。如果一個人的經濟狀況不足以覆蓋其基本的生活費用,那麼他們就被認為是「不能維持生活」的,這時候子女就有法律上的責任提供扶養。

 

此部分與有沒有工作能力或年齡無關,單以「不能自己維持生活」來判斷,例如沒有固定收入、存款已不足夠(例如僅能生活不到半年等等)、除了自住房屋外已無其他不動產、無其他有價值可變價之動產,就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求,可請求子女扶養自己。

 

如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若無庸工作而得利用其既有財產之收入(如租金或利息)以維持其生活者,即係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然若其維持生活所需尚須以其工作所得或蝕其財產老本者,即非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

 

又如有些長者領有老人年金等政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惟此部分錢仍遠低於最低生活水準,子女不得因此免除扶養責任,仍須給付父母必要生活支出和政府補助金的差額。

 

法律規定反映了法律對於扶養義務的嚴格界定,即扶養義務的發生基於父母實際上處於生活無法自我維持的狀態。這與傳統的孝道觀念——無論父母的經濟狀況如何,子女都應該提供支持和照顧——存在顯著差異。

 

因而,在判斷「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時,法院會考量父母的總收入和支出,包括固定收入、存款、資產及其產生的收益等。僅有父母的經濟狀況真的無法覆蓋基本之生活需求,如食物、住所、醫療等,方可以請求子女提供扶養(詳見民法第1119條)。

 

總之,扶養費請求事件凸顯了法律對於家庭責任和義務的界定,以及社會對於家庭價值和孝道觀念的不斷變化。在處理這類事件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是關鍵,以確保法律行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家庭成員的權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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