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行為是家庭暴力?誰的暴力行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置?

03 Apr, 2024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問題在過去受到社會的忽視,部分是因為傳統觀念認為法律不應該介入家庭事務。這種消極態度有助於家庭暴力問題的存在和延續。近年來,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知逐漸提高,導致相應的法律制定,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授權國家介入家庭以保護受害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廣義的家庭成員定義包括了更多關係,例如同居人、過去的伴侶等,以確保更多受害者得到保護。家庭暴力的類型包括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侵害,法律也對此有明確的規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其中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以提供即時的保護和預防未來的暴力行為。家庭成員可以在遭受家暴時尋求保護,並且法律有明確的保護措施。不過,需注意只有符合家庭成員定義的人才能申請保護令。

 

律師回答:

國家對家庭不予介入的原則或所謂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最受到詬病之處即是此種消極態度成為助長家庭暴力的幫凶。

 

不過,家庭暴力問題近年來已逐漸得到社會的重視,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因此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授權國家得以介入家庭以保護受害的家庭成員,雖然直接介入家庭運作,但卻也使得過去求助無門的家庭弱勢成員之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得到國家的保護。有鑑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庭」的認定範圍也與其他法律有所不同。

 

不僅所包括的親屬範圍較廣,甚至將曾有親屬關係者也一併納入。由此可以發現,立法者為了完整的保護被害人權益,在此採用廣義的「家庭」定義。有趣的是,此舉似乎也意味著,若廣義的家庭成員間發生糾紛或暴力事件時,社會可能仍然傾向認定其為「家務事」,因而需要國家機關的特別關照與法律的特別規範加以保護。

 

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家庭暴力事件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或執法機關的介入,已不再有「清官難斷家務事」或「家醜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限制,而漠視家庭暴力問題。可見雖然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層出不窮,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給予國家機關依法得以積極直接介入家庭,甚至得採取強制手段,但在維護人身安全與尊嚴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的考量下,這樣的管制或介入有其必要性。

 

家庭暴力問題,強調了國家應對家庭暴力的積極態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身體上的攻擊,也包括精神上的虐待和經濟控制等多種形式。法律對「家庭成員」的定義採用了廣義解釋,不僅涵蓋了傳統的親屬關係,也包括了曾有親屬關係或同居關係的人,這反映出法律對於保護受害人權益的關注和努力。

 

什麼是家庭暴力呢?

 

家庭暴力是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問題,它不僅包含身體上的攻擊,如毆打或其他形式的肢體暴力,而且還包括精神上的侵害,例如言語上的謾罵、侮辱、威脅恐嚇、騷擾,甚至跟蹤和監視等行為。這些行為都足以對受害者造成深刻的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防治法進一步擴展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將其描述為家庭成員間實施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這樣的定義不僅強調了肢體攻擊,也包括了更廣義的精神虐待和經濟控制,反映出法律對於家庭內部暴力的全面關注。

 

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受害者尋求保護的途徑,包括聲請民事保護令以阻止施暴者的行為。這種做法突破了傳統上家庭內部問題不外泄的觀念,明確表明國家對於終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承諾。

 

除了大家直覺想到的身體上侵害,例如毆打、肢體上的攻擊等等,所謂的「家庭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例如言語上的謾罵、侮辱、威脅恐嚇、騷擾,或跟蹤、監視等等足以讓人精神痛苦的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即對於身體施加物理上攻擊。

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具體到精神虐待方面,包括言詞虐待(如謾罵、吼叫、侮辱等)、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羞辱等)和性虐待(如強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而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則包括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行為,這些都是侵害個人自尊和控制個人自由的方式。

 

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受害者重要的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聲請民事保護令。這顯示了國家對於預防和終止家庭暴力的堅定承諾,並突破了家庭內部問題應當私下解決的傳統觀念,明確表示家庭暴力是不應被容忍的社會問題。

 

可以對誰聲請保護令?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受害者可以對一定範圍內的人聲請民事保護令以獲得保護。這些所謂的「家庭成員」涵蓋了廣泛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

 

當面臨家暴發生時,家庭成員可以對施暴者聲請民事保護令,請求保護。

而所謂的「家庭成員」,包含了下列對象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夫妻、或已經離婚的前夫、前妻。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例如同居男女朋友),或一起居住的成員。

現在或曾經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或其配偶)。

現在或曾經是四親等以內的親戚(包括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繼子女)。

從上面的家庭成員列舉可以知道,「家庭成員」不一定要是現在式喔,過去曾經有過這曾關係、但已經結束了(例如離婚的夫妻),還是可以聲請保護令。另外,「家庭成員」也包括沒有血親和姻親關係的同居人,這也是針對「恐怖情人」所增訂設計的。

只有對以上的家庭成員侵害才能聲請保護令喔,所以被鄰居辱罵、被同事騷擾、陌生人跟蹤等等,都沒辦法透過家暴法聲請保護令,而是應該透過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他規定進行保護。

即採擴大家庭成員之定義,讓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同居關係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令之保障。

 

上開法律條文顯示了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全面理解和對受害者的保護意識,不僅限於傳統家庭結構內的暴力行為,也包括了其他親密關係中可能出現的暴力。這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家庭成員安全和尊嚴的承諾,以及對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的廣泛認識。

 

此外,建立的家庭暴力防治機構和系統,如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和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了受害者報案和尋求即時協助的渠道,強化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和支持。遇到家暴,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打110報警或113尋求協助。我國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後,內政部即成立「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結合司法、法務、社政、警政、衛生等相關機構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建立家庭防暴制度,提昇各項保護及防治工作的服務品質,各縣、市亦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便二十四小時隨時保護家庭暴力之受害者,供家庭暴力受害者或目睹者,報案及請求即時協助之用。

 

透過這樣的法律框架和機構支持,社會正逐步改變對家庭暴力的態度,從忽視和容忍轉向積極介入和預防。這標誌著社會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和保護取得了進展,也凸顯了持續推動法律和社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確保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和尊嚴。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瀏覽次數:1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