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會面交往協議,應如何處理?

05 Feb, 2018

問題摘要:

處理對方故意阻礙探視權的方式:確定並證明阻礙行為,首先需要確定對方是否有故意阻礙探視權的行為,並且無正當理由拒絕。這可能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以確保法院能夠理解情況。強制執行措施,當證明對方有故意阻礙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這可能包括要求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探視權的義務,並可能伴隨著相應的罰款。履行勸告程序,在強制執行之前或之中,可以通過履行勸告程序請求法院勸告對方履行其探視權。這可能會涉及到法院的調查和勸告,以促進雙方達成協議。重新酌定子女親權,如果上述方法無法解決問題,可以考慮要求法院重新酌定子女的親權歸屬,將對方的行為視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不友善父母」行為。

 

律師回答:

會面交往,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會面交往通常會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方式、由誰接送等等均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或由法院判定。

 

探視權在法律上的正式說法是「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沒有得到親權(監護權)的一方,或是共同監護但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權不僅僅為父母而設,更是為了讓孩子可以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成長,不因父母的婚姻觸礁而影響到本應屬於孩子的健全人生。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審理會面交往案件時,除可參考社工於親權案件所做訪視報告、未成年子女年紀、就學狀況、父母工作時間、居住地點等資訊綜合判斷外,如未成年子女已有相當表達能力,亦應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可參考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意願表達及意見陳述權。

 

會面探視子女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權利,其不僅係為人父母者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顧之權利,故法院定子女親權歸屬時,是否予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以探視權,及為如何之探視,亦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同時探視子女之規定,使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於未能與子女共同生活之情形下,仍能繼續與其子女接觸聯繫,是會面交往之實施為繼續性之權利,而因一方故意阻礙時,應如何處理?

 

證明阻礙行為

首先需要確認並証明另一方父母有故意阻礙會面交往權的行為,並且無正當理由拒絕。須搜證,以確認對方有阻礙之情形,並且應證明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

 

強制執行措施

當証明對方故意阻礙後,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進行強制執行的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是通過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的義務。

 

可以使用強制執行方式,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12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發函請對方配合確實履行,如果之後仍然沒有改善,那麼擁有探視權的一方除了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必須直接交付孩子以進行探視之外,法院依法可以處對方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罰到對方履行為止。如果履行完之後有再違反,法院可以依照聲請在為強制執行的行為。

 

另有履行勸告程序,即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履行勸告程序

在強制執行之前或之中,可以透過履行勸告程序,請求法院勸告義務人履行其債務(即允許會面交往)。這一過程涉及到法院的調查和勸告,旨在促進雙方達成協議,避免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重新酌定子女親權

如果上述方法無法解決問題,或對方即便在強制執行或履行勸告後仍拒不履行,可以考慮將其行為視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不友善父母」行為,並以此為由,請求法院重新酌定子女的親權歸屬。

 

後若對方即使強制執行或履行勸告皆不願履行,可考量以對方為不友善父母為由,聲請重新酌定子女親權之歸屬。若不遵守子女與對方會面交往的約定,會被認為是有做出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認為讓孩子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成長,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善意父母原則),所以如果不遵守約定,當對方提出監護權改定訴訟,法院可是會把違約當成改定監護權判斷的重要依據。

 

在這個過程中,法院會特別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考慮孩子的意願、父母的居住條件、工作時間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決定探視權的安排。重要的是,任何有關探視權的決定和措施都應該著眼於保護和促進未成年子女的福祉與健康成長。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強制執行法第128=強制執行法第129條民法第1055條)

瀏覽次數:179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