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的態度關於外遇侵害配偶權利可否請求賠償?

12 Jun, 2024

問題摘要:

通姦除罪化主要是基於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並非旨在否認或減輕婚姻中忠誠義務的重要性。即便刑事責任不再適用,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仍然存在,違反這一義務的行為仍然可能對受害配偶造成實質損害,這些損害是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尋求補償的。除罪化並不意味著婚外情就完全沒有法律後果。配偶之間因婚姻而生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忠誠義務,仍然受到民法的保護,受害者有權通過民事訴訟追求損害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後,婚姻有外遇之類情形,還可以向另一半或小三小王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可是,最近有件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告不得以「配偶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之後,許多人可能誤以為婚外情的行為就完全不會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但實際上,民事賠償的責任仍然存在。雖然通姦行為不再受到刑事處罰,但如果該行為導致了配偶的精神損害或其他形式的損害,仍可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向有關人士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提供了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必須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這包括了對配偶的忠誠義務的違反,即使「配偶權」沒有直接寫在民法條文中,法院通過對婚姻關係本質的解釋,確認了配偶間互負的忠誠義務,並承認這種義務的違反可以成為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通姦除罪化主要是基於尊重個人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並非旨在否認或減輕婚姻中忠誠義務的重要性。即便刑事責任不再適用,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仍然存在,違反這一義務的行為仍然可能對受害配偶造成實質損害,這些損害是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尋求補償的。

 

通姦行為的除罪化並不意味著婚外情就完全沒有法律後果。配偶之間因婚姻而生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忠誠義務,仍然受到民法的保護,受害者有權通過民事訴訟追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難道法條沒有寫「配偶權」,就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嗎?當然不是。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就說:「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而且,民事司法實務一面倒承認「侵害配偶權」是可以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98號民事判決意旨:「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從而,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而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且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即便有些判決,如您提到的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可能提出了不同的見解,但這並不代表通姦行為的民事責任被完全排除。實際上,許多其他判決持續承認因婚外情對配偶造成的精神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國家是可以制定規定來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關於刑罰制裁通姦行為這件事,就是在約束應互負婚姻忠誠義務,這樣法規範目的可說是正當的;若嚴肅談到法律規範婚姻制度這件事,忠誠義務是存在的,只不過國家的刑罰制裁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而且主要是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都要納入刑罰制裁範圍,所以最終基於刑罰目的性等理由,而予以除罪化。大法官雖然在去年宣告通姦除罪化,對於上級審民事判賠金額影響其實不大,大法官絕對沒有說出軌之後,不用負民事責任。對於外遇的配偶和小三小王,雖然不能提告刑事了,通姦就算沒有刑事責任,還是會有民事賠償責任的!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侵害配偶權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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