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是否要選?如何選擇?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在台灣夫妻結婚時可以選擇的三種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大多數夫妻選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下,婚後財產為共有,離婚時按照一定方式分割。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離婚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離婚時可根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夫妻結婚時分別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方式可選擇,若沒有另外約定的話,原則上就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雖然有這麼多方式能選擇,但在台灣很少人會另外約定,所以絕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那如何要選擇的話,要如何選擇,其實選擇的關鍵在於夫妻財產關係,夫妻財產如何使用管理?消滅後如何分配?

 

夫妻財產制度可以區分成以下兩大類,並再細分為共3種:

 

夫妻財產制的三種類型

 

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規定)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前婚後財產是共同擁有的。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則夫妻在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債務部分仍須共同負擔,債權人可以選擇針對夫或妻自己的特有財產或是共同財產進行求償。

 

財產歸屬: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的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財產管理: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和使用,處分共同財產需經雙方同意。

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婚姻關係消滅後,夫妻各自取回特有財產,並對共同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共同債務後剩餘部分平分。

適用範圍:需要夫妻訂立契約並登記,才能選擇此財產制。

 

夫妻結婚後,依《民法》親屬編規定,可選擇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決定結婚前、結婚後的財產歸屬於誰、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等問題。 如果是選擇法定財產制,則不必訂契約,也不必聲請登記。 如果採用約定財產制,就要訂契約,再向法院聲請登記後,才可對抗第三人。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規定)

財產歸屬: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由各自所有,不存在共同財產。

財產管理: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雙方財產完全獨立。

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由於沒有共同財產,因此不存在剩餘財產分配問題,離婚時各自保有自己名下的財產。

適用範圍:需要夫妻訂立契約並登記,才能選擇此財產制。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故婚姻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債務部分,採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對各自債務負清償責任,若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對方償清債務,就算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向對方請求償還。

 

法定財產制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財產歸屬: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各自管理和處分。婚後財產的孳息也視為婚後財產。

財產管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和收益自己的財產。

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適用範圍: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則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可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需先各自統計自己的婚後財產,並扣除掉自己在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統計完畢後,夫和妻之財產再互相扣除後,少的那一方有權向多的那一方請求前項差額的一半,即大家常聽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除了「特有財產」之外,夫妻婚後的財產皆為共同財產。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一律由雙方共同管理,若要處分財產就必須經雙方同意。

離婚時,依照民法第1040條,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的財產後,用共同財產抵銷共同債務,其餘額雙方平分。

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

就是無論婚前婚後,夫妻都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財產,即便離婚也是,雙方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

法定財產制是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在離婚前都是各自管理、處分。但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則可以根據民法第1030-1條,針對婚後財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關係消滅後,財產該如何分配,主要看夫妻財產制是屬於何種。但另外要特別注意,若房子透過是「遺產」、「贈與」等無償的情況下取得,依法也不會列入婚後財產計算範圍內。以下分別列舉在3種制度下,記名的不動產、動產是怎麼分配的:

 

有登記的財產,如不動產的情況:

共同財產制,由於夫妻婚後財產及負債都是共有的,故婚姻關係消滅時,不動產仍為公同共有,處分須經過他方同意。

 

分別財產制。因夫妻雙方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各自擁有,故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歸誰,對方無權干涉,離婚時也無需列入分配。

 

法定財產制,倘若夫妻婚後才購入不動產,誰是名義人就會歸誰。差別在於婚姻關係結束時,因為是婚後所購入的,必需提出來做分配,房子的總價值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正如存款、基金及保險等原則上均推定為名義人所有之財產,且係可以分配的財產(非無償取得),因之,除非有特別事證可以認為不列入婚後財產,否則均視為可分配的婚後財產。

 

動產的情況:

動產的部分,原則上和不動產的分配方式相同。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初有說好是採「借名登記」的方式,因為某些原因先將財產登記在誰名下的話,則在日後該財產仍有機會被借名人舉證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影響到最終的財產歸屬跟分配計算。

 

選擇財產制的關鍵考量

 

共同財產制:適合夫妻有共同的經濟目標或共同經營事業,希望共同管理和享有婚後所得財產的夫妻。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和債務的分配是共同的,可能需要進行較為複雜的清算。

分別財產制:適合希望在經濟上保持獨立,避免婚後財產混同,特別是在婚姻關係可能存在不穩定因素時。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離婚時簡單直接,不需要進行複雜的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適合沒有特別財產管理需求的夫妻,或者不想複雜化財產管理方式的夫妻。

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如果選擇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較少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提供了對婚後財產較少一方的保障。

特殊財產的處理:

 

無論選擇哪種財產制,婚後通過繼承、贈與獲得的財產屬於特有財產,不參與婚後財產的分配。法定財產制最為便捷,不需要進行特別的契約簽訂或登記。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則需要夫妻簽訂契約,並向法院進行登記,這在程式和成本上會複雜一些。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1031條=民法第1040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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