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婚後財產如何認定?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度確實涉及到婚後財產的分配規則,這些規定主要根據民法來進行解釋和應用。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會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離婚時則會按照剩餘財產分配規則進行分配。離婚後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指夫妻分開後,計算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扣除繼承或贈與來的特定財產後),剩餘的財產平均分配給雙方。在計算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時,一般會比較「現在的財產」與「結婚時的財產」,再扣除「繼承或是別人送的財產」。這個過程是為了確保公平分配,但也容易引發爭議,尤其是在雙方財務情況差距較大時。在這種計算方法下,確實存在一些潛在的爭議點。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大量花費或經營不善,導致現在的財產比結婚時少,這可能使其在分配時占有利益。這類情況下,可能需要法院評估情況並決定最終的財產分配。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親屬編的夫妻財產制一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其中,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都是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該項特別約定必須向法院請求才能適用。然而在臺灣習俗簽訂婚前契約似乎有傷締結婚姻的祥和之氣,因此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順理成章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把夫妻各自的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仍屬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就會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讓雙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給予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為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的時候,雙方的財產就要進行計算,將各自婚後的財產扣掉各自婚後的債務後,雙方財產就要進行平均分配,但因為繼承、無償取得財產或是慰撫金不加入計算。

 

婚前財產的認定

在臺灣的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分非常重要。婚前財產是婚姻存續期間不需進行分配的,而婚後所得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可以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進行分配。然而,如果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了收益,這些收益是否應視為婚後財產,在實務中會涉及財產的“延續與變形”原則。

 

具體得列入計算的項目有:

婚後取得的財產:現金、土地、房子、車子、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等等。

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婚前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收之租金收入、婚前存款於婚後產生的利息等等(民法第1017條)。

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列入計算的項目: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比如因贈與取得之財產。

慰撫金。

 

雖然有的人會說現行的夫妻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加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過事實上實行的結果卻跟我們以為的不一樣。夫妻離婚的時候,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可以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雖然說財產是分開的,不過如果離婚的時候,兩個人在結婚後增加的財產中,除了別人送的或是繼承來的以外,都要一人一半,所以財產比較少的可以跟財產比較多的要錢。所以以離婚而言,夫妻的財產根本就是各分一半的概念。

 

婚後財產的延續與變形

 

不動產:

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40號),如將房子出租所得則屬於「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合夥或公司經營

在婚前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事業於婚前財產。儘管該事業在婚後繼續產生收入,因為事業具有獨立的人格或組織,收入和存款是婚前財產的延續和變形,因此仍然屬於被告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婚後財產。

 

「被告與訴外人徐嘉良、徐淑芳於被告婚前之87年12月1日即成立合夥經營「第一房屋仲介」「第一專業租屋中心」事業至今,已如前述,則被告就該合夥事業之股份屬於其婚前財產,應堪認定。而該合夥事業既尚未解散,則於被告結婚後之營業收入與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等,仍應認屬於被告婚前財產之延續及變形,自無從列為被告應受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是原告主張上開款項應為被告現存之婚後財產而予分配云云,核屬無據,尚難憑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問題出在計算財產的時候,常常會用:

 

【現在的財產】減掉【結婚時的財產】再減掉【繼承或是別人送的財產】

在實務中計算財產時,由於某些財產的來源或性質,可能會導致結果的爭議。例如,婚後財產的計算可能因不同因素(如無償贈與、婚前財產的使用)而變得複雜,導致雙方的財產分配結果不如預期。

 

後來比較誰多誰少,如果你是比較會花錢的人,在這種方法下就占盡了便宜,因為你現在的財產會變得比較少,甚至是負數,然後你就可以跟對方要錢了……。尤其,很多財產的源來,是來自他人無償贈與,如使用父母送的金錢去買房子,或拿婚前財產

 

總之,雖然夫妻財產制度旨在保障離婚後雙方的權益,但實際應用中可能會因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在處理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問題時,建議當事人應及早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以便在法律框架內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因財產分配問題引發的爭議和困擾。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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