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一定是共有的嗎?要怎麼調整?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方式選擇夫妻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若夫妻未選擇夫妻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若夫妻對財產規劃有共識,可於結婚登記時一併登記夫妻財產制。夫妻可以自由選擇的財產制度,不僅涵蓋了法定財產制,還有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的選擇,這為夫妻提供了靈活的財產管理方式。

律師回答:

答案當然不是,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因此,夫妻可以於結婚前來未雨綢繆地先行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於結婚過後有需要時,才選擇適當之夫妻財產制。不過夫妻欲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則只能從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以下)及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以下)選擇其一。惟若夫妻就財產未表示任何意見,則以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以下)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律上除了共同財產制,其他都是分別所有,夫妻在處理房產登記問題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法律和個人因素。根據臺灣法律,夫妻雙方有權在婚前或婚後選擇適合自己的夫妻財產制度,而未經約定的情況下,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

 

首先,夫妻要適用何種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即便夫妻雙方已經約定好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仍然可以在婚姻關係中隨時變更。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不論是訂立、變更或廢止,為了避免日後有任何爭議,依法規定都必須要以書面(婚後或是婚前財產協議書)撰寫

 

所謂夫妻財產制,係指夫妻結婚後,彼此財產所應適用之財產制度。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同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換言之,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那麼「法定財產制」是什麼意思呢?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各自所有,如果有財產不能夠證明是婚前擁有,或是婚後才產生,則一律推定是婚後財產;如果有財產不能夠被證明是夫所有,還是妻所有時,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

 

另外,婚前的財產,如果在婚後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產生孳息(例如存款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則視為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

 

什麼是婚後財產呢?

在法律上的概念,並不是以婚後財產的總價值扣除婚前財產的總價值,而是要確認婚後增加了哪些財產;如果沒有辦法明確證明是婚前就有的財產,都會被認定是婚後的財產。

 

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所以列入婚後財產最大的意義就是剩餘財產分配。

 

換言之,雙方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夫妻雙方財產將進行清算(結算)機制,婚後財產多的要給少的一半,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

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因之,可請求計算範圍,有結婚以後夫妻所取得的財產,例如:婚後存款、婚後買房、買車等。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額外收益,例如: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

至於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如因繼承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死亡所繼承的遺產。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親友贈送的禮物。慰撫金,如發生車禍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若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要調整分配額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強調夫妻間財產之關係應與其身分相配合,不能單純以財產法視之,則偏重於身分法之性質。但所謂偏重於身分法,亦不過謂其財產關係,係由身分之結合與分離而開始或解除。基本上言之,夫妻財產間之公同共有係財產法上的制度,僅在某種程度上有身分法之性質。

 

夫妻不論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只要不是專供個人使用(如女用首飾、衣物)或贈與人特別書面聲明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全部都納入共同所有,夫妻一起花用。 而「分別財產制」則是由夫妻各自保管自己結婚前以及結婚後之財產,各花各的。

 

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依照民法第1031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又同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共同財產制是指除了特有財產(例如專門給一方使用的物品或是一方職業上必需之物品等)外,其他不論是結婚前或結婚後的財產,都變成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管理及使用。如果雙方離婚,就各自拿回結婚時當下的財產,結婚期間所增加的共同財產則均分。而分別財產制是將夫妻各自所有不論是結婚前或結婚後的財產跟債務全數分開,並且各自擁有財產及負責償還債務,即便雙方之後離婚,各自對於他方的財產不能請求分配,同時不用承擔他方的負債。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39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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