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之財產消滅時如何分割?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下的分割情況。不同財產制度下的分割方式,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所得共同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接著列舉了在法定財產制下的分割計算方式,包括夫妻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劃分、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財產追加計算、價值計算時點、以及剩餘財產的平均分配等。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包括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婚姻結束時,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無需進行財產分割。財產分割依一般民事債權債務關係處理(民法第1044條)。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分割方式: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進行平分。夫妻首先取回結婚時各自的個人財產和特有財產,婚姻期間所累積的共同財產則平分。若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裁定分割(參見《民法》第1040條)。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分割方式:對於勞力所得財產(如薪資等),適用所得共同財產制進行處理;其他財產則依一般共同財產制處理(民法第1041條)。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婚姻關係結束時,應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並根據剩餘財產的差額進行分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方式是金錢債權請求權,不能就特定標的物主張或行使(參見《民法》第1046條及相關規定)。
律師回答:
夫妻財產,並不全是像情侶間的AA制、五五均分這麼簡單。其實影響夫妻財產分配的首要關鍵.就在於「婚姻財產制度」,用來決定結婚前、結婚後的財產屬於誰,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夫妻財產制之分割方式有那些?
分別財產制
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包括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夫妻雙方的財產互不干涉,且在婚姻結束時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每人保留自己所有的財產。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完整獨立之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及處分權,不具備共有之關係,故其財產分割依一般民事債權債務關係返還即可(民法第1044)。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共有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夫妻首先各自取回婚前的個人財產和特有財產。婚姻期間所累積的共同財產則平均分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裁決分割。
一般共同財產制: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所取得的共有財產,乃是夫妻為實現婚姻生活而共同累積財產,基於夫妻經濟一體原則,自然就共同享有該財產。
夫妻先取回結婚時各自之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各取得其半數(民法第1040)。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所得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財產適用(2)方式處理;其他財產則適用(1)方式處理之(民法第1041)。
法定財產制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如有剩餘財產(剔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則按照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其他意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金錢債權請求權,在訴訟上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或行使。也就是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要化做金錢請求(比如總共請求500萬元),但不能請求分配某特定不動產,或是某特定存款、基金、投資等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179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先確認夫妻婚前、婚後財產之範圍:
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減後的差額由夫妻各取一半。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
特殊情況:
無償行為的撤銷:如一方在婚姻關係中有無償行為,可能影響到另一方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影響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些行為。
有對價的行為:如彩票中獎,即便對價不明顯,仍視為有償取得的財產,應納入婚後財產分配。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離婚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例外: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於離婚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請求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其撤銷權消滅(民法第1020-1、1020-2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離婚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1030-2條)。
公司勞工因分紅配股所分得之股票,屬勞工「工作之對價」,要列入婚後財產分配,但勞工因年終晚會摸彩所得股票,屬無償取得之財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87號裁定維持下級審見解)
只要有對價的行為,就要算做有償取得之財產,縱使顯不相當之對價,仍非無償行為,例如購買彩券中獎之獎金,亦算有償取得之財產,應列入分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號提案初步研討結果、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離婚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例外: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請求權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為限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請求返還;請求權人知悉受侵害時起二年內或離婚時起五年內,不行使權利者,其請求權消滅(民法第1030-3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離婚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民法第1030-4條)。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時效:
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慰撫金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或離婚時起五年內,不行使權利者其請求權消滅(民法第1030-1條)。
財產評估與計算:
離婚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應扣除相關債務後計算,如有剩餘則平均分配。財產評估通常以離婚時或訴訟起始時的市場價值為準。比較雙方婚後有償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額度,剩餘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其差額之半數。
若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要調整分配額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109年修正民法1030條之1第2及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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