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還鬧全家,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問題摘要:
啃老且破壞家庭和諧之成年子女,父母並非束手無策。法律透過民法第1128條與第767條,提供父母正當且可執行之手段,既能命子女搬離,又能確保房屋完整返還,並可強制執行。此制度設計彰顯法律對家庭秩序與社會倫理的重視,同時提醒成年子女必須承擔自立之責任,不得無限期依附父母。換言之,「啃老還鬧全家」並非法律無可奈何的處境,父母只要依法行使權利,即可透過司法機制化解困境,維護家庭安寧,達成促使子女自立與恢復家庭秩序的雙重目的。
律師回答:
啃老族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已逐漸成為家庭與法律交織下的現象,尤其在經濟壓力沉重與社會競爭激烈的背景下,許多成年人雖具備工作能力,卻選擇依附父母生活,不僅不分擔家庭責任,甚至因與家人長期摩擦而引發衝突。依我國現行民法架構,家庭制度中設有「家」的概念,民法第1122條明定家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長負責管理家務並維護全體家屬之利益。民法第1127條賦予已成年的家屬得自行請求由家分離,而第1128條則賦予家長在有正當理由時,得命已成年之家屬由家分離。
此即表示若成年子女未履行應有義務,甚至造成家庭困擾,父母作為家長即可依法訴請子女搬離家庭。在具體案例中,如成年子女離婚後仍長期賴在家中,對母親毫不關心,甚至與家人屢次口角,導致家庭關係惡化,母親身心飽受折磨,法院多會認定已背離「家」所追求之圓滿、和諧與幸福目標,進而准許母親依民法第1128條請求子女由家分離。此時法院不僅審酌子女是否具備謀生能力,亦會衡量其行為是否嚴重影響家庭秩序與親情維繫。
實務上,為確保法律效果完整,往往建議家長在提出分離請求的同時,另依民法第767條主張「返還房屋」,理由在於當家屬自受合法命令分離起,對家長所有之房屋已無使用權利,故除可命其人員搬離外,亦得請求將房屋內之動產一併搬遷,返還完整居所。
法院歷來判決亦反覆確認此一立場,例如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644號判決即認為,家長依民法第1128條命家屬分離,無須給予對方財產補償;29年渝上字第2008號判決指出,媳婦在丈夫過世後通姦,婆婆作為家長命其分離,屬於有正當理由;26年上字第544號判決亦認為,若家屬品行不檢,與他人私通情書,家長基於家庭秩序維護,命其分離亦屬正當。
由此可見,法院對「正當理由」之認定相當廣泛,凡是成年家屬行為足以破壞家庭和諧、違背共同生活之目的者,家長即可依法提出請求。另一方面,關於啃老族之存在,法律並非全然漠視。依民法第1114條以下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父母雖對子女有撫育義務,但成年子女原則上應自立生活,父母無無限期供養之責任。
若成年子女拒絕謀生,反而仰賴父母資助,並對父母及家人造成困擾,則父母基於家長身分,完全有權訴請分離。法院在實務操作上,會要求家長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子女不工作、未分擔家計、與家人發生爭執甚至施暴等情事,並證明其具備自立能力卻拒絕承擔責任,則多會認定父母之訴有理由並予以准許。此舉既能維護家長的居住安寧與生活品質,亦能促使子女學習自立,避免家庭成為無限依附的庇護所。
然而,也需注意法院在適用民法第1128條時,仍會保留一定彈性。例如若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原因而喪失謀生能力,則法院可能不認定家長有正當理由要求分離,而傾向維持其居住權益,以符合法律保障弱勢的精神。故法律並非僅站在父母一方,而是綜合考量雙方情況,作出平衡判斷。
-家事-家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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