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兒女、外甥女對於叔伯舅姑繼承關係?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侄兒女、外甥女對叔伯舅姑的法定繼承權受限,除非有生前贈與或遺囑安排,否則在叔伯舅姑無直系卑親屬且其他順位繼承人已過世時,侄兒女無法直接取得遺產,遺產可能歸屬國庫,為保障家族利益與財產順利傳承,應提前規劃遺產分配方式,利用民法規定之贈與、遺囑及信託機制,使侄兒女或外甥女得以合法取得財產,避免日後法律糾紛及家族財產流失。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當叔叔、舅舅或姑姑未婚且無子女或認養子女時,其財產的繼承權便可能涉及旁系血親,如侄兒、侄女或外甥、外甥女,但法律並未將侄兒女列入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因此在叔伯舅姑沒有直系卑親屬的情況下,若父母及祖父母皆已過世,繼承權會依序落在兄弟姊妹身上,侄兒女並無直接法定繼承權,若兄弟姊妹亦已過世,且當事人未曾立遺囑或進行生前贈與,其遺產可能因無法認定繼承人而歸屬國庫。

 

所謂旁系血親,指的是與自己有共同血源關係但非直系血親的人,例如兄弟姊妹之子女即侄子、侄女或姊妹之子女即外甥、外甥女,雖血緣近但法律上不屬於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範疇,因此在叔伯舅姑無直系卑親屬的情況下,侄兒女無法以法定繼承權要求遺產分配,這也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問題,隨著不婚主義及少子化趨勢,許多人在死亡時未留下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親屬,造成旁系血親在法律上無法取得繼承權,進而引發財產無法順利流轉的情況。實務上,資深地政士指出,有案例中侄子因叔叔意外往生欲繼承祖產,但法律並不承認其繼承權,遺產最終可能由國庫收歸,這突顯了旁系血親繼承權的法律限制。

 

依照法條規定,繼承順序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若缺席,第二順位父母若已往生,第三順位則由兄弟姊妹承繼,因此叔叔或姑姑未婚、無子女,父母已過世時,繼承權會直接落在兄弟姊妹身上,侄兒女並不在該順位內,即便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近,也無法以法定繼承取得財產分配。為避免侄兒女或外甥女無法繼承造成遺產流失至國庫,法律上建議可透過生前贈與或遺囑方式規劃財產移轉。

 

生前贈與即財產所有人在世時,將財產贈與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可藉此將財產合法轉移,並可能涉及贈與稅,但可利用每年規定免稅額逐年贈與,以達節稅效果;而遺囑則是當事人仍在世時預先訂立書面或公證文件,明確指定遺產分配對象,使遺產在自己往生後依遺囑內容合法移轉給受遺贈人,避免因法定繼承順序而造成財產歸屬國庫的情況。

 

在遺囑設計上,當事人可指定侄兒女、外甥女或其他親屬為受遺贈人。現實操作中,若叔叔、舅舅、姑姑未婚且無子女,侄兒女欲取得財產,必須在生前透過贈與或立遺囑方式確立權利,否則法定繼承權並不涵蓋侄兒女,辦理遺產過戶時,侄兒女無法直接主張繼承權。法律設計上主要考量直系卑親屬的血緣優先及家族財產保護,旁系血親在繼承順位上被排除,除非有明確遺囑或生前贈與安排,否則無法取得遺產。

 

這也提醒現代社會中,由於不婚或少子化,越來越多家庭面臨叔伯舅姑無法傳承財產給侄兒女的問題,因此提前規劃遺產,利用民法所允許之贈與及遺囑安排,是保障家族財產流轉及避免遺產無人繼承歸國庫的有效方法。

 

生前贈與可分年度進行,充分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讓侄兒女逐步取得財產所有權,同時確保節稅效益;而遺囑則可明訂遺產分配對象及分配方式,避免日後爭議,特別是當兄弟姊妹已往生,侄兒女若無遺囑或生前贈與,將面臨無法繼承之困境。此外,遺囑亦可結合信託機制,將遺產交付受託人管理並按期分配給侄兒女或外甥女,兼顧法律效力與財產安全,避免因成年旁系血親無法法定繼承而造成遺產閒置或國庫收歸。實務上,地政士及律師建議,家族財產應提前規劃,尤其對未婚、無子女的叔伯舅姑,應確保侄兒女或外甥女能透過合法方式取得遺產,避免因法定繼承順位限制而導致財產流失。

-家事-家事-親屬關係-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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