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惡劣的兄弟姊妹,可以斷絕手足關係?
問題摘要:
法律上無提供斷絕手足關係之程序或方法,天然血親關係僅因死亡消滅,擬制血親可依收養撤銷終止,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利則依民法規定處理,兄弟姊妹成年後生活獨立,對外法律責任自行承擔,實務上可透過調解、財產安排或信託等方式降低法律義務影響,但無法斷絕血親連結,因此法律保障天然血親持續存在,並以扶養、繼承及親屬權利義務為核心,形成完整血親制度與法律保護架構,讀者無法透過法律手段與兄弟姊妹斷絕手足關係,只能依法律規定管理扶養責任及財產權利,間接調整家庭關係對法律影響,以符合民法親屬編規範及實務操作需求。
律師回答:
血親關係在民法親屬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義,血親係指具有血統脈絡的人,依性質可分為天然血親與擬制血親兩種,天然血親指因出生而自然發生之父母子女關係或兄弟姊妹關係,而擬制血親則係指原無血緣關係,但因法律規定而視同具有血親,例如收養所形成之父母子女關係,民法明文規定收養關係建立後,受養人與養父母間及其家屬間具備法律上之親屬權利義務,包括扶養、繼承及其他親屬上之法定權利義務,然而,與天然血親相比,擬制血親關係在法律上具有可撤銷或終止的可能性,例如收養撤銷及失效情形,使擬制血親關係得以消滅。
此外,民法第967條至第968條規定血親範圍及親等計算,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與本人同源直系血親共計二親等,親等計算對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民法亦規範兄弟姊妹在繼承中應得之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保障,其間不得以個人意願斷絕血親關係以規避繼承責任或扶養義務。
而天然血親因為源於出生而形成的血緣連結,在法律上無設立解除程序,也無法律規定可以消滅,換言之,兄弟姊妹之間的血親關係僅因死亡、收養被撤銷或特定法律例外情形才可能消滅,而單純因個人意願或不合意並無法律途徑可以斷絕,若希望與兄弟姊妹斷絕手足關係,依民法規定,法律上並不允許,這是因為血親關係承載的不僅是個人情感,亦牽涉到法定扶養義務及繼承權益,親屬間具有相互扶養義務,但扶養義務範圍以生活維持所需為限,並不包括必須對成年家屬在外行為或債務負法律責任,成年兄弟姊妹若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於自身生活及外部行為應自行負責,其他家屬無須承擔其法律責任。
然而若兄弟姊妹陷入無謀生能力或生活無法維持之情況,讀者與妹妹可能依法承擔對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應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相關條文,以保障被扶養者之生活所需,若因扶養義務導致自身生活困難或受扶養者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換言之,扶養責任雖為法定義務,但具有彈性,法院可依情況裁量,以保障扶養義務人基本生活權益。
血親關係不僅具情感層面,也承載法律上之責任與權利,扶養義務範圍及減免條件,當扶養義務人生活因扶養而陷入困境,或被扶養者有重大不法行為,得向法院請求減免,此種制度設計兼顧扶養義務人權益與被扶養者生活保障,因此即便兄弟姊妹間感情破裂或關係不合,法律仍保障血親基本連結,並未提供斷絕手足關係之程序或法律途徑,實務上,若家庭成員間關係惡化,常見處理方式包括民事調解、心理輔導或家務協議,亦可透過遺囑安排、信託或財產分割方式,間接減少因血親關係所產生之法律義務或經濟影響,但這並不等同於法律上斷絕血親,換言之,透過法律程序無法直接消滅與兄弟姊妹之間的天然血親關係,而僅能透過管理財產或限制扶養責任等間接方式,降低血親關係帶來的實務負擔。
此外,民法收養制度中之擬制血親關係具有可撤銷性,收養撤銷或失效可終止親屬關係,但天然血親因出生而定,無撤銷或消滅之法定途徑,對於已成年兄弟姊妹,法律規定其行為能力獨立,對外法律責任自行承擔,因此,讀者對兄弟姊妹之法律責任僅限於扶養範圍,且扶養義務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減免,若兄弟姊妹生活獨立且無無謀生能力,讀者對其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兄弟姊妹間因血緣形成之關係不可消滅,其親等計算亦影響扶養義務及繼承權益,民法第967條至第968條明定直系與旁系血親範圍及親等數,保障血親權利義務合理分配。
-家事-家事-親屬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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