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家人永無止境的騷擾?可以終止親子或手足關係?
問題摘要:
若家人之間產生永無止境的騷擾,雖然無法透過法律手段徹底消滅親子或手足關係,但仍有三類救濟途徑:第一,透過收養制度在特定條件下暫時中止本生親子權利義務;第二,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制度與刑事責任,阻卻家人持續侵害,確保個人生活安寧與安全;第三,透過財產與監護相關制度,針對家人不法行為追究民刑事責任。換言之,親屬關係在法律上不可斷絕,但法律提供多種工具來保障個人免受親屬的無止境騷擾。實務上,許多親屬紛爭表面上是財產糾紛,實際上則源自長年情感落差與親情裂痕,因此在訴訟之外,當事人仍可透過家庭會議、調解或心理輔導等方式,協助修復關係或至少減輕衝突。最終,法律只能解決部分問題,親情間的傷痕仍需從溝通與心理支持著手,方能真正緩解「家人騷擾」所帶來的痛苦。
律師回答: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庭的際遇都各不相同,「斷絕親屬關係」、「斷絕父子關係」等字眼越來越常聽到,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這層「關係」到底能不能夠斷?
在現行台灣法律制度下,所謂「受不了家人永無止境的騷擾,可以終止親子或手足關係嗎?」這樣的疑問,涉及民法親屬編所規範的血親、姻親與收養制度,也與扶養義務、繼承權、監護關係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息息相關。
首先,必須理解親屬關係的本質。民法第1122條以下規定,「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其中包括血親與姻親。血親又可分為天然血親(如父母與子女因出生而產生的血緣關係)及擬制血親(如因收養而成立的法律上血親)。
血緣關係是與生俱來的,除非透過被別人收養,讓血緣關係暫時脫離,否則不管是用協議脫離的方式,或者一般大眾常見的「登報脫離」方式,都不會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更不可能向法院或任何機關申請脫血緣關係,所以根本不必準備什麼資料或文件。
血親關係的確立,直接決定監護權、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等身分法上最基本的權利義務,並記載於戶籍制度中,成為國家治理人民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血親關係一經成立,並非當事人片面聲明或雙方協議即可消滅。換言之,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之間的血緣連結,在法律上是一種「法律事實」,並非契約關係,不因一方主張「斷絕親子關係」、「斷絕手足關係」而消失。若僅透過登報聲明或簽署協議,法律上不會承認親屬關係消滅。
然而,法律仍提供部分制度,能夠在特定條件下暫時阻斷或變動原有的血親權利義務。其一為收養制度,民法第1073條以下明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始生效力。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這意味著,一旦被他人收養,原本的親子關係仍存在,但其效力暫時停止,換言之,本生父母與子女間在收養期間不再有互負扶養義務與繼承權。若將來收養關係消滅,原親子關係恢復效力。此一制度是我國現行唯一可以使本生親子關係暫時中止的法律機制,但須符合收養的要件與法院認可,並非單方面即可斷絕。
至於兄弟姊妹之間的手足關係,法律上屬於二等旁系血親關係,純粹基於血緣存在,並無如親子般可透過收養制度變動的途徑。因此,手足之間縱然長期失和或彼此騷擾,仍無法透過法律行為終止血親關係。不過,法律並非完全不作為,而是透過其他制度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
例如,若手足因財產爭執、監護紛爭或其他原因對自己施以精神騷擾、控制、脅迫或身體侵害,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禁止對方再有騷擾或暴力行為,甚至可以聲請裁定對方遷出或遠離住居所。若情況急迫,亦可透過檢警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一旦對方違反保護令,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觸犯刑法上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雖然法律不能讓當事人從根本上切斷手足關係,但可透過保護令與刑事責任來達到「功能上的切割」,以確保自身生活安寧。
另一方面,若涉及財產管理或父母照護爭議,例如弟弟在擔任母親監護人期間挪用母親保險金或財產時,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9條規定,可於改定監護人之日起五年內,代母親對弟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亦可針對侵占或背信行為提起刑事告訴。這說明即便無法終止親屬關係,仍可透過財產、侵權、刑事等法律途徑追究責任,以遏止對方藉由親屬關係無止境侵擾。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區分血親與姻親。姻親是因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一旦離婚或婚姻撤銷,姻親關係隨即消滅。因此,若要切斷與配偶家人之間的姻親連結,法律上只要透過婚姻關係的消滅即可。但血親關係與生俱來,無此途徑可終止。也因此,社會上常見的「斷絕父子關係」、「脫離兄弟關係」等說法,在法律上不具效力,只能視為情感或道德上的表態,而無法消滅血親身份所衍生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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