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是什麼?有什麼種類?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度的三種形式: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並在關係消滅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而在關係消滅時則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分配。分別財產制則較為簡單,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
律師回答:
隨著離婚率的提高,離婚財產分配也逐漸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夫妻攜手打拚,財產經常會登記在某一方的名下,譬如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存款存在先生銀行帳戶,一旦要離婚,財產如何分配?夫妻離婚後,房子要怎麼分才好呢?如果離婚後房屋還在貸款,兩人又要如何分配呢?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配常見的3種方式
中華民國(在台灣)現行民法親屬編所定的夫妻財產制,依夫妻是否有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若有約定者,則可於「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擇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相較下,分別財產制則較為單純,由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當分別財產制消滅時,亦無所謂分配之問題。
一般夫妻未特別約定,均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欲適用分別財產或共同財產,除需訂定書面契約外,尚需向法院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原則上,若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我國民情一般來說不會去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因此絕大部分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規定,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關於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而「分別財產制」中則沒有任何財產分配的可能。若債務人將其財產全部登記於配偶名下而未書面約定其夫妻財產制時,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倘債務人之財產已為法院扣押而未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債務人即需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則其原財產規劃之目的即無法達成。
法定財產制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下,夫與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其財產,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亦即夫妻就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納入計算。
若夫妻雙方未辦理約定財產制者,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民1005),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名下財產(民1017、1018);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1022、1023) 。
法定財產制會有婚前及婚後財產的分別,並且財產會是各自所有的,並不會因為結婚了而變成財產共有,除非財產歸屬難以明確界定,才會改為共有;而為了保障雙方,兩人都需要誠實向對方報告各自的財產,就算是婚後財產也負有報告義務。
夫妻之財產,不論是婚前或是婚後財產,有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夫妻各自的財產不會因為結婚了就變成對方的。
財產贈與的特殊情形:
不過,有個特殊的情形一般沒有被討論到的,就是假設婚後賺到的財產被以贈與的名義贈送給另一方,譬如先生婚後賺錢買的房子後來用贈與的名義移轉到太太名下,在目前實務上認為不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最高法院98年台上第495號判決參照)。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清算自己結婚後所得之財產(即婚後收入扣除婚後負債,並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並以雙方的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較沒錢的一方可以向較有錢的一方要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要注意的是,這是一個請求權,而不是分割夫妻的財產,畢竟,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從來沒有合併,何來分割財產?
共同財產制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如果用約定財產制,要訂契約,並要向法院聲請登記。約定財產制再分成三類,分別是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財產各自獨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1044)、一般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 ,夫妻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民1032)及所得共同財產制(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民1041);約定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前往夫妻住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1007、1008)。
關於共同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關於所得共同財產制中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共同財產制下,除特有財產(如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個人職業上必需之物或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之贈物)為夫妻各自所有外,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雙方公同共有。當共同財產制消滅時,則區分為一方死亡時,原則上共同財產半數歸屬於生存的他方;而如係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例如離婚),則原則由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並就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原則上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所謂公同共有,就是夫妻兩人財產成為一個財團,而夫妻兩人之於財產,成為類似合夥組織對於合夥財產一樣,夫妻的財產若無特別約定,則由夫妻共同管理,而處分財產時,也要經過對方同意。這是跟法定財產制最大的不同。
基於上述財產成為公同共有的原因,若夫妻一方死亡,則半數歸屬他方,半數歸屬死亡者的繼承人。若因其他原因消滅,則夫妻各自取得結婚時的財產,以及共同財產制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原則上就是婚前財產還是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一人分一半,這跟前述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同。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非常重要的是清楚識別每項財產的性質(婚前財產、婚後獲得的共有財產、婚後獲得的特有財產),以及是否有合法的贈與或轉移行為。此外,也需考慮各種可能的法律後果,包括稅務影響和潛在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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