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向對方請求多少錢呢?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關於這個問題,法定財產制度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主張婚後財產的一部分。也可以考慮是否有資格請求贍養費,前提是通過法院的裁判離婚並且符合生活困難的條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後夫妻的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這包括離婚時的現有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剩餘的部分。離婚後如果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這需要在法院裁判離婚的情況下才適用,不包括雙方達成協議離婚的情況。

律師回答:

答案是法律上可以比較確定,但實務上就要看夫妻談判力量。離婚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多少錢,主要取決於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贍養費的計算。這些請求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務上則需考慮雙方的協商結果以及法院的判決。

 

談判的離婚

 

贍養費給付要付多久,如果是雙方自己協議的狀況,那就看雙方協議內容。準備工作,重點就是對方為什麼要離婚?有沒有急著離婚?愈想離婚的一方要付比較多錢。如果對方由於情感原因(如外遇、失望等)急於離婚,你可以利用這一點在財產分配或贍養費等方面爭取更好的條件。如果對方離婚後有新的財務計畫(如再婚、投資等),他/她可能願意付出更多的財產以加快離婚進程。如果對方擔心某些行為可能被法律追責(如隱藏資產),你可以利用這一點施加壓力,要求更有利的分配。

 

離婚的法定請求

 

離婚後能夠向配偶主張的金錢給付相關權利,最常見的有『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兩種,前者又與夫妻財產制度息息相關,以下將逐一說明:

(一)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可分為兩大種類,一為約定財產制,一為法定財產制,一般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依照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所謂的法定財產制,是將夫妻各自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由夫妻各自所有。將來如果雙方走到離婚時,可以請求哪些錢的問題,最主要看得是『婚後財產』(詳下述)。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例如:離婚、一方死亡),夫或妻的『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的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差額由夫妻平均分配,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白話文來說,就是結婚後賺比較少錢的人,才可以向對方請求。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項為保護婚姻中的弱勢方而設的法律制度,強調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平等貢獻。其屬人性與不可轉讓性,也體現了這項權利的獨特性及其與夫妻身份之間的密切關聯。這項請求權的設計不僅考量了經濟貢獻,也將情感付出及生活協力視為重要因素。因此,在具體的法律實務中,法院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協力程度,酌情調整或免除這項請求權的分配,這樣的設計使得分配更加公平,避免一方在婚姻中不勞而獲或過度受益。

 

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因損害: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本條有列舉十項離婚事由,其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依本條提起離婚訴訟,而造成離婚之原因同時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對方雖然沒有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但是與配偶以外之人過於親密、不當往來,造成原配精神上的痛苦。

通常只有原告能請求:原告提起離婚訴訟,通常都是因為被告有過失因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所以只有原告能向被告請求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是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也就是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離婚的原因,除了可以請求離婚,也可以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依據民法第1052條以及第184條第1項。

 

離婚損害:

離婚損害,是指因為判決離婚而造成的損害,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賠償),但是就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受害人無過失才可以請求,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就是依據就是民法第1056條。雖然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可以請求賠償,但是在實際上很難想像因為判決離婚而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實務判決也幾乎沒有財產損害的判決。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受害人無過失才可以請求,金額則會依據受害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得否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則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即配偶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若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則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配偶的另一方請求贍養費。

 

扶養費是在夫妻關係存在時所生,然而,贍養費卻是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才可能發生。並且,民法規定的贍養費必須在滿足以下全部的條件時才會發生:

需為配偶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

判決離婚

因而陷於生活困難

 

;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通常可能有幾種時間點為給付的終期,例如對方再婚、未成年子女成年或一定的年限,這部分就要看個案法院如何斟酌雙方狀況來做一個裁決了。贍養費性質上僅係扶養離婚的一方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

 

民法當中雖然有贍養費請求的規定,但要求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也就是僅限於透過法院『裁判離婚』的狀況,因此若是自行達成離婚協議的『兩願離婚』,並不適用喔!

 

有需要找律師嗎?

由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與婚後財產的認定有關,有時還會涉及夫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離婚前將婚後財產處分給他人的情況(也就是俗稱的脫產);若是裁判離婚的情形,可能另會牽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因此,如果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可以先與律師討論及評估。

自應瞭解法律對財產分配、贍養費和子女監護權的規定。

準備好所有與婚姻相關的財務檔,如銀行對帳單、投資帳戶、房產證明等,以便清楚瞭解家庭財產的全貌。明確自己希望在談判中實現的目標,分清哪些是必須堅持的底線,哪些是可以妥協的部分。

 

識別哪些問題可以妥協,哪些問題不能讓步。在有些情況下,適當的讓步可以換取對方在其他重要問題上的妥協。目標是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不是一方贏一方輸。

 

在談判中,律師可以提供法律意見,幫助你瞭解談判的法律邊界,並為你爭取最佳利益。在談判中,不僅要考慮當前的利益,還要考慮未來可能的變化和影響。特別是在涉及子女監護權和贍養費時,要考慮長遠的穩定性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或壓力做出對自己長期利益不利的決定。

 

任何達成的協議都應該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並在可能的情況下請律師審核。雙方應簽署正式的法律協議,以確保談判結果的法律效力。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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