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怎麼追討?離婚後財產追討與避免對方脫產的對策是什麼?
問題摘要:
在離婚過程如何追討財產並避免對方逃避責任的方法。當對方不遵守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的財產分配時,可以使用假扣押的方式暫時阻止對方進行脫產行為。假扣押是在獲得法院裁定前,暫時性地扣押對方的財產,以防止其轉移或處分。此外,若對方故意脫產,可依據民法244條聲請撤銷脫產行為,並在訴訟中運用民法87條有關無效交易的規定。最終,無論是否有登記,持有包含財產分配條款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都可以在離婚後向對方追討財產。然而,追討財產有時間限制,依據協議或法定財產制的不同,期限可為2至15年不等。
律師回答:
離婚的財產怎麼追討?要怎麼避免對方脫產?如果發現對方名下還有別的財產,可以怎麼辦?
離婚後,如果對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給予財產,可以如何進行追討?離婚後應該如何向對方追討財產,以及避免對方脫產應該採取的手段。
防止對方脫產的策略
「債務人脫產」是指當債務人不願意清償金錢或其他類型的債務時,他們會通過看似合法的方法將財產轉移或是減少,以規避債權人的追討或強制執行要求,以夫妻而論,所謂債務即是夫妻間可能財產分配、家用或扶養費。
假扣押:在發現對方有可能脫產時,應立即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財產被轉移。
謹慎處理財產轉移:在婚姻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對方的財產變動,避免對方突然脫產。
證明財產寄託:如果你的財產放在對方帳戶,應收集證據證明這些財產只是寄託,並非對方所有,以便在離婚時主張返還。
提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
許多丈夫以經濟封鎖或是隱匿財產的方式,企圖逼迫太太離婚,如果太太並不想離婚,可以向法院對丈夫提出分別財產制的聲請(民法第1010條),法院如果准許時,太太就可以在”不離婚”的狀況下,要求丈夫分配婚後屬於太太的夫妻財產(夫妻關係仍存在),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雙方離婚時,一方可請求的財產權利有子女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請求等,其中贍養費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請求實務上尚為少見。防止對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後迅速處理或轉移財產。在離婚訴訟或財產分割訴訟中,如果有證據表明對方可能會轉移或隱匿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能暫時凍結對方的財產,使其無法脫產。假扣押僅為暫時措施,需在訴訟結束並取得確定判決後,通過強制執行來實現財產分割。
當事人如果發現對方名下仍有財產,卻不願給予財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對方進行「脫產」。假扣押是在真正的判決出來以前,可以暫時性扣押人民財產的一種工具。一旦法院判了假扣押的裁定,當事人就可以帶著裁定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讓對方不得處分財產,也就不能脫產了。
不過,假扣押、假處分只有暫時性的效力,當事人仍應該提起訴訟,藉此取得確定判決才得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對方蓄意脫產怎麼辦?
脫產有可能成立侵害債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244條去法院聲請撤銷脫產行為,使已經脫離的財產歸還到債務人名下。
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脫產行為:
如果對方在離婚後為了避免財產分割而進行了脫產(如贈與財產),可以根據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該行為。必須證明該脫產行為是無償的(如贈與),或者如果是有償行為(如出售財產),必須證明受益人或購買者知道此舉是為了逃避財產分割。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要求法院撤銷該脫產行為,恢復財產至對方名下以進行分割。
如果脫產的行為是有對價的(例如買賣、設定抵押貸款等,取得財產者也有支付代價),除非取得財產者也知道這是在脫產,否則不能撤銷。例如,男方離婚後不願遵守協議給予財產,而將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其他人,女方可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贈與行為。但如果男方是將不動產賣出以脫產,除非購買者明知男方在脫產,否則女方不能聲請撤銷。
主張交易屬於虛偽行為:
適用情況:如果對方以假裝出售的方式脫產,可以依據民法第87條主張該交易屬於虛偽行為,並無效。
操作: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交易僅為形式上的,而實際上財產並未真正轉移,進而請求法院認定該交易無效,恢復財產至對方名下。
另一種方式,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對方是「虛偽」的交易,依照民法87條屬於無效的交易,藉此證明財產沒有脫離對方的掌控,仍可以用來支付。
若對方在履行協議判決或離婚判決後仍執意脫產,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最高可處以2年徒刑。當事人也可以用刑法犯罪藉此威嚇對方不要隨意脫產,應照實給予財產。
追討財產的法律途徑-離婚後還可以追討財產嗎?
只要當事人有取得內含財產分配條款的離婚協議書,或是包含財產分配的離婚判決,不論是否已辦理登記,在離婚後都可以依照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向對方追討財產。
協議離婚: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有財產分配條款,但對方未履行,則可以根據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強制執行的判決。
判決離婚:如果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且判決書中有財產分配條款,則可以根據該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對方財產中取得應得部分。
若是協議離婚者,可在離婚後依照協議書請對方依照約定分配條款給予財產,如果對方不願遵守協議,則可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替你從對方的財產中拿走妳依照約定應得的財產金額。例如,離婚協議約定男方應給女方現金100萬,但離婚後男方遲遲不願進行移轉登記,女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履行契約,若女方勝訴且男方未上訴,則女方可持判決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將男方的100萬移轉給女方。
若是透過判決離婚者,如果判決主文有財產分配的內容,則可以等到離婚判決確定後,持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來實現判決的分配內容。例如,離婚判決主文寫著男方應給付女方現金50萬,若雙方皆未上訴,則女方可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男方財產50萬強制移轉給女方。
追討財產有期限嗎?
任何法律上的請求,都有一定的期限,若當事人超過期限才去追討,對方有權拒絕給付。依照你有無協議約定財產分配,期限會有所不同。
有協議分配
如果是協議離婚時一併約定財產分配,原則上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25條是「15」年,從你可以行使權力的當下開始算起,在這期間內你向對方追討財產對方都不能拒絕。例如你與對方協議離婚,約定某棟房子歸你,在簽約完畢的當下開始算15年內你都可以向對方追討這棟房子。
但如果是「定期給付的贍養費」,每一期的贍養費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26條就變成5年。例如協議對方每年要給你100萬的贍養費,你最慢就要在第五年向對方追討第一年的贍養費,超過五年對方就可以拒絕。
無協議分配,依照法定財產制分配
如果沒有在離婚時特別約定財產分配,而是依照法定財產制來分配,那這時的請求期限依照民法第1030-1條原則上是2年,例外在夫妻雙方素無來往而不知彼此財產之高低差額時是5年。
如果我賺的錢都匯到對方帳戶,離婚時可以把錢要回來嗎?
如果是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不管夫妻婚後的錢是放在誰的帳戶,由於法定財產制會將雙方婚後收入各自扣除婚後負債後平均分配,因此從結果上來看,錢是可以要得回來的,只不過拿到的是平均分配過的數額。
即便不離婚,想要在離婚前就取回的話,也可以嘗試去證明這筆錢只是寄託在對方帳戶,而非由對方所有,去法院訴請返還。
如果不是法定財產制分配,那麼一樣證明問題:如何證明該筆匯款只是寄放在對方的帳戶,而不是出於其他原因。只要能證明是寄託,就能向對方請求返還。
證明顯失公平的情況-如果對方在婚姻關係裡很不負責任,我還是要把錢分給他嗎?
證據收集:如果對方在婚姻期間毫無貢獻,或存在重大過失,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顯失公平,並向法院申請調整或免除對方的財產分配額。如果是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因此,必須在訴訟上向法官證明有顯失公平的問題存在(對方不負責、沒有為婚姻付出),由法官進行調整。
國際脫產的應對措施-如果對方把錢轉到海外該怎麼辦呢?
如果對方將財產轉移到海外,特別是美國,則需在當地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判決後才能進行追討。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通過法院調查程序,追查對方的海外財產,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財產跑到海外的話台灣法院無法執行,只有美國法院能執行。除非當事人願意到美國去打訴訟,取得美國的執行判決,否則在台灣此就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等到債務人在台灣又有財產時再去執行台灣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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