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已經辦理註記,還需要再辦結婚登記嗎?
問題摘要:
同性伴侶註記和同性結婚登記在法律效力和權益上有明顯的區別。同性伴侶註記是一種非屬戶籍登記,因此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且其法律權益並不完備。相對地,同性結婚登記屬於戶籍登記,依法會被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的完整權益。因此,已經辦理了同性伴侶註記的人,如果希望擁有同性結婚登記所帶來的法律效力和完整的權益,仍需按照法律程序向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這篇文章反映了我國在同性婚姻議題上的法律規定和現實運作,突顯了同性伴侶註記和同性結婚登記之間的法律區別及其相應的法律效果。
律師回答:
因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二者所產生之法律效力不同,故已辦理註記者,如有同性結婚之需求,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同性結婚登記則屬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因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所產生之法效力不同,故已辦理註記者,有同性結婚登記之需求者,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
在台灣,同性伴侶註記和同性結婚登記產生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同性伴侶註記:不屬於戶籍登記,因此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
同性結婚登記:屬於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的權益。
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之法律權益;然同性結婚登記乃屬法定戶籍登記,戶籍資料依法會記載於身分證、戶口名簿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釋字第748號解釋與同性婚姻法制化
司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並要求在兩年內修訂相關法律。立法院於2019年5月24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基石。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同受憲法制度之保障,並限期2年內修訂同性婚姻相關法律規定,讓同性二人得在臺結婚登記。立法院亦於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這屬憲法規範公共秩序之一環。
涉外同性婚姻問題
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或地區人民在台灣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的問題,或者承認其在第三國辦理的結婚登記的效力。為此,司法院在2021年1月22日提出了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法令的適用。
此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或港澳地區人民,得否在臺辦理同性婚姻登記?或承認其等已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之效力。然而,司法院於第748號大法官解釋公布後,遲至110(去年)年1月22日才提出涉外民事法第46條修正草案,增訂但書排除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令之適用。
同性婚姻法律條款解析
夫妻的稱姓:
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在婚後各保有其本姓,但也可以書面約定並登記冠配偶姓氏。關於雙方當事人稱姓問題,748施行法並沒有規定。
同居義務:
民法第1001條,夫妻雙方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否則互負同居之義務。這邊有關同居義務規範在748施行法第11條、有關住所的選擇規範在同法第12條,這邊與民法規定相同。
夫妻互為代理:
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在「日常家務」方面互為代理。根據748施行法第13條規定,雙方在日常家務互為代理,此與民法規定相同。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夫妻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比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同時,夫妻也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根據748施行法第14條規定,雙方就家庭生活費用各自依其經濟分擔、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此與民法規定相同。
夫妻財產制關係:
基於夫妻因結婚而生共同生活關係,在如何處理雙方財產的問題上,民法也設有相應的規範。而目前民法總共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財產制規定。根據748施行法第15條,有關財產制的規定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一節的規定,與民法婚姻相同。
扶養義務:
基於民法第1116條之1的規定,夫妻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根據748施行法第22條規定,雙方互負扶養義務。至於是否扶養對方父母,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必須要回歸民法規定,透過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處理。
子女婚生推定:
根據民法第1063條,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會推定其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條文同時也是推定生父的條文。由於立法者認為理論上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不會有婚生子女,因此並無規定。
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1138條及繼承編的規定,配偶在他方死後為法定繼承人。根據748施行法第23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第二項: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因此在同性婚姻的場合,雙方當事人為對方之法定繼承人,且權利義務與民法婚姻中的「配偶」相同。
姻親規定:
根據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因此,在男女雙方結婚以後,會與對方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成立姻親關係。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民法姻親的規定
共同收養:
根據民法第1074條的規定,夫妻如果想要收養子女,就應該要「共同收養」。但在收養他方子女、或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則例外可以單獨收養。在748施行法中,除了第20條規定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時候,準用民法收養規定以外,並沒有其他準用民法收養規定的條款;且在同法第24條的概括性準用規定中,也沒有包括收養的規定。因此解釋上來說似乎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收養子女,以及收養對方的養子女,而僅開放繼親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以及不用結婚也可以做到的單獨收養。
同性伴侶註記和同性結婚登記在法律效力上存在重大差異,已註記的同性伴侶如有結婚需求,仍需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釋字第748號解釋和相關法律條款,確保同性婚姻在台灣獲得合法地位和完整的法律保障,雖然在涉外婚姻和共同收養方面尚有一些限制,但整體上已經提供了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相當的法律權益。
-家事-親屬-同婚-同性伴侶-
瀏覽次數: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