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約、婚姻消滅的精神賠償有什麼規定?
問題摘要:
關於解除婚約和婚姻無效時,相關的精神賠償條款和適用情況。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具體包括以下幾點:首先,當婚約因為法定事由而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根據民法第977條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精神賠償,以補償因此所受的損害,這些損害不僅限於財產損失,也包括其他非財產上的損害。其次,如果婚約未依照法定事由解除,被解除婚約者可以依據民法第979條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前提是被解除者無過失。第三,當婚姻因違反民法第988條第3款的重婚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時,配偶可以根據民法第988條之1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這也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第四,當事人因為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損害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依據民法第999條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精神賠償,同樣適用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最後,根據民法第1056條,當判決離婚導致一方受到損害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精神賠償,同樣也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相關法律中,精神賠償是用來補償因情感和心理上的損失,而非實質財產損害。以下是關於各種情況下精神賠償的詳細說明:
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77條[7]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
解除婚約
民法第977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979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在解除婚約時,如果一方無過失而另一方有過失,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這一點強調了即使沒有實質財產損害,無過失的一方仍有權利獲得補償。
依民法第977條及第979條之規定,訂定婚約的一方如果被他方悔婚,雖然不能夠強迫請求履行,但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不過以當事人無過失為限。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
民法第999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有權請求精神賠償,這同樣適用於沒有實質財產損害的情況。
又依民法第999條及第1056條之規定,因婚姻無效、被撤銷或離婚之情形,受害人可以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不過以當事人無過失為限。
總而言之,「精神賠償」是用在被害的當事人「沒有實質財產上損害」的情形,法律 還是規定須賠償被害人相當的金額。
未依照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被解除婚約者可依民法第979條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婚姻因為民法第988條第3款重婚規定而消滅者,配偶可依照民法第988條之1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當事人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999條[11]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因判決離婚時,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056條[12]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精神賠償。相較於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的實際支出計算,通常精神賠償的賠償金額仰賴法官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賠償金額。
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離婚損害的慰撫金必須是無過失的當事人才可以提出。所謂的無過失是指對於離婚原因的形成有無責任,例如因通姦而離婚的事件,法院就認為,因生活習慣、生長環境不同或價值觀念有所差異,婚姻生活難免發生摩擦,此時雙方本應互相體諒,並循理性方式妥善溝通處理,如一方僅是主觀上認為婚姻已無可挽回便向第三人尋求溫暖,也不能認為他方對此有過失。
在離婚判決中,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這也適用於非財產損害。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重婚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88條之1:「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重婚情況下,無過失的一方有權請求精神賠償。
這些規定強調了在婚姻關係中,不論是解除婚約、婚姻無效、被撤銷或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都有權利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精神賠償。這不僅僅是針對實質財產損害,而是針對情感和心理上的損害。
具體賠償金額的確定
在實際操作中,精神賠償的金額並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由法官根據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賠償金額。假設受損害者為總統或台灣首富,可請求的精神賠償基本上就一定與多數民眾有較大的落差
故一般而言,精神賠償的金額,多是法官在考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等個案情況來判斷應賠償金額。精神賠償不像一般的財產損害有收據可以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但是法院通常會先問「你希望他賠償多少錢?」這是比較麻煩的問題,開太高會讓法官覺得你很貪心,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但開太少法官通常也不會幫你抬高價錢。
很多人問我們,律師建議呢?其實我們也是視個案狀況,去協助我們的當事人向對方要求賠償的金額,而每個案件的狀況不同、所以金額的評估也不會一樣,是沒有標準的。
總結來說,這些規定確保在婚姻相關事宜中,無過失的一方能夠獲得應有的精神賠償,從而在法律上得到應有的保護和支持。在婚姻相關的法律訴求中,精神賠償確實是重要的部分,用來補償因為婚姻關係造成的情感和心理上的損失。這些賠償條款提供了法律保護給那些在婚姻中遭遇不公或心理受創的一方,確保他們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彌補無法用物質損失來衡量的情感傷害。
-家事-親屬-訂婚-婚約-
瀏覽次數: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