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誰來負擔?不同居還需要分擔嗎?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91年6月的民法修正確實刪除了第1026條、第1037條和第1048條,這些條文涉及不同夫妻財產制度下關於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的規定。新增了第103條之1,明確規定了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務勞動或其他情況來分擔,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這一條文不僅強調了夫妻應共同承擔家庭生活費用,也反映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特別是提到「家務勞動」作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一種方式,這一修正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並有助於改變傳統上夫妻間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

律師回答:

婚後夫妻兩人一起生活,像是水電費等日常開銷,如果雙方有了孩子,還有孩子的養育費用。家中日常開銷如果沒有事前約定,當一方不願負擔的時候,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的家庭。然而,除了誠摯相愛,婚姻中家庭生活費如何分擔同樣也是維持一個幸福婚姻不可或缺的要件。

 

什麼是家庭生活費?

 

一言以蔽之,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所必要之支出,均可稱為家庭生活費用,夫妻間食衣住行育樂必要開支,就是指維持一個家庭所需要費用(含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例如水電、房租、瓦斯、小孩學費、補習費、吃飯錢等等。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民法修正時,特別刪除同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溝通協商與書面約定

 

夫妻應首先進行溝通,協商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問題。可以一起制定家庭預算,明確列出各項開支,並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情況進行分配。如果能達成一致,建議將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協議書面化,以免將來發生爭議。例如,每月家庭生活費由男方負擔,男方每月給女方一定金額的家庭生活費用。

 

民法第1003-1條規定,雖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而分擔,但亦肯認家事勞動的價值,且婚姻的雙方為共同體,彼此對婚姻的維持都有責任,因此負擔家事之人,亦要肯定他的勞動價值,不能說其對家庭沒有貢獻而未付出。

 

如果把家庭生活費用講清楚,由何人負擔?負擔多少?約定清楚,也許之後就不用耗費太多時間打官司,而且會對於雙方都有明確的好處。

 

例如:每個月家庭生活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願每月給女方50000元家庭生活費用,由女方全權處理,如有不足,男方應另行補足。

 

濫行支出生活費用如何處理?

 

愛她,就要給足家庭生活費用。在日常家務上,夫妻雙方也是互相的代理人,具「日常家務代理權」其食、衣、住、行、醫療等日常事務都列入範疇,不過「代理權」若遭濫用,還是可以進行限制。此外,雙方也具同居的義務,除非有正當理由無法同居,才能免除,例如:外地工作等。

 

以訴訟方式請求

 

家庭生活所必要支出,夫妻同享其利益,自無由丈夫一人單獨負擔之理。 應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為維持婚姻共同生活,除了生活費用支出,尚有家事勞動的付出,正所謂「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所以如果對方雖然沒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但卻很努力做家事、帶小孩,法院通常會認為對方對這個家庭也是有付出,而不一定會認為可以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夫妻財產分別制,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夫妻婚前或婚後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因此,夫妻對其個人財產既享有完整獨立性,不受他方配偶干涉之權利。家庭生活所必要支出,夫妻同享其利益,自無由丈夫一人單獨負擔之理。應依民法第1003-1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各種不同夫妻財產制有關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規定,而增訂第一千零三條之一,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除了揭示夫妻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外,如果對方貢獻的是非金錢形式的家事勞動,如照顧家庭、育兒等,也應當被認定為對家庭的貢獻。評估這部分貢獻的價值可能需要專業建議或進一步的溝通。

 

其中列舉「家事勞動」也是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減少家庭開銷之方式,肯定了家事勞動的價值,也可扭轉傳統上夫妻間主外為尊,主內為卑之觀念。如果情況嚴重,或對方堅持不分擔開銷,可尋求法律諮詢。根據民法第1003-1條,夫妻應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形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果對方拒絕合理分擔,你可能需要法律協助來解決問題。

 

他方不具正當理由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可作為離婚理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

 

綜上,為維持和諧的婚姻生活,夫妻應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協商並合理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若無法協商一致,可尋求法律途徑,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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