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才可以結婚嗎?
問題摘要:
法定結婚年齡:根據台灣民法第980條的規定,滿18歲方可合法結婚。違反法定結婚年齡限制而結婚的婚姻,屬於「得撤銷」的範疇,而非無效。這表示婚姻雖然有效成立,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因此理由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撤銷的申請需在一定的時限內提出,並且不適用於已懷孕的情況或是當事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如果女方在未滿法定結婚年齡時已經懷孕,雖然婚姻可以合法成立,但一旦成立後,便不能因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提出撤銷申請。這是為了保障胎兒的權益,避免對子女的成長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律師回答:
鑒於婚姻為一切親屬生活關係之根源,同時又是國家社會之重要問題,是以婚姻之成立,必須具備法定之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始承認其為夫妻而予以保護。而我國民法規定男女結婚最低年齡即屬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之一,其目的在於杜絕早婚之弊害,以維護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
婚姻的法定要件
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包括雙方的年齡和自願同意,形式要件則通常涉及婚姻登記等程式。這些規定確保婚姻關係的合法性和正式性,從而為雙方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為了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可能結婚後沒多久就反悔,把婚姻當兒戲!)或因太早懷孕影響未成年人的發展與獨立等理由,我國民法第980條對於結婚設有年齡限制,原則上未滿18歲就不能結婚。
「民法」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之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男女法律地位平等之規定不符,因此修正「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之相關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以充分實行男女平權之概念,並期提升我國人權指標。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關係,效果是什麼?
結婚年齡的規定:將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18歲,無論男女,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防止他們過早結婚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如影響教育、健康和個人成長。
未達法定年齡結婚的法律效果:雖然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可以成立,但是法律提供了撤銷的機制。這意味著,如果婚姻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婚姻不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種婚姻。
民法修法,除了將成年的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之外,並將一些與成年相關的法條併同修正,在民法總則方面,修正的法條除第12條的成年年齡以外,還有關於行為能力的第13條也隨同修正,該條原規定有三項,第一項規定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二項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三項原規定為「未成年人己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這次修法第一、二項並未修正,仍維持原條文,只是將第三項刪除,因為第十二條已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另親屬編也修正第九百八十條條文,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十八歲,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第三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的規定已無必要,故予刪除。
雖然民法第980條設有年齡限制,但並不代表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小夫妻婚姻會完全無效!因為同法第989條特別規定,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且會導致結婚無效的三大事由中,也確實不包含違反第980條的情形。
男女雙方都滿十八歲,就可以自己決定結婚,無須得到任何人的同意;另外將男女結婚年齡拉平,使男女在法律面前取得平等的地位,避免女性過早結婚生育,對其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上自立也受到侷限,限制其能力發展和獨立性,減少其就業機會,從而對家庭和社區都有不利的影響。
既然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就表示小夫妻婚姻確實已經「有效成立」,才能夠撤銷。因為法律效果若是「直接無效」的話,就沒有「因為有效成立而再去撤銷」的可能了(根本就不存在的東西是無法撤銷的)。
從結論上簡單來說,立法者雖然設置一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不能結婚」的原則,但並沒有強硬規定因違反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小夫妻婚姻會無效,因此,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即便真的結婚也無妨,還是可以有效成立婚姻,只不過留有一個可以撤銷的機會。
得撤銷的時間
原則上,只要有權撤銷的人覺得反悔,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小夫妻婚姻,但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這麼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989條)。
依據民法第989條後段,以下兩種情況是不能再反悔撤銷的:
一旦當事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已經懷孕,就無法請求撤銷婚姻。這些規定考慮到了個體的權利以及即將出生孩子的利益。
當事人已達第980條所定年齡:
因為「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本來就沒有問題,所以當事人若已達民法第980條所定年齡時,就等於是一般婚姻,如果此時兩人才想要分開,就只能「離婚」,不能再以「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為由,而用「撤銷」的方式處理。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也規定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姻,主要在保護即將出生之子女之利益,避免於出生後在單親家庭成長,影響其身心之健全發展。
已懷胎:
至於已懷胎者不能撤銷婚姻的原因在於「保護子女的利益」,也就是立法者考量到胎兒出生後最好有一個完整健全的家庭,因此才特別規定已懷胎者不能再撤銷婚姻。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假如未來民法真的修法,把成年和結婚年齡同樣定在18歲的話,就不會再有未成年人結婚還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了(但依據現行法,未滿20歲的人結婚,還是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關於結婚年齡、成年年齡,現行法和未來可能修法的方向。
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的夫妻,與一般夫妻,有什麼不一樣?
原則上一般夫妻應該負擔的權利義務,例如請求對方扶養的權利、同居的義務等,在小夫妻婚姻中也是一模一樣的,並不會因為是小夫妻就減少應得的權利或免去應負擔的義務。
兩者唯一的差別在於,小夫妻想要結束婚姻關係時,在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或懷孕以前,尚有「撤銷」的機會;但若是一般夫妻想要結束婚姻關係,就只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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