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妻)妨害探視權行使該怎麼辦?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孩子最需要雙親的階段,無論父母婚姻是否存在,愛與陪伴都應延續不斷。律師建議離異父母面對探視爭議時,應優先考量子女需求,若無法協商解決,應透過法律途徑救濟,不僅保障自身權利,更是在為孩子打造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的終點,卻不應是父母責任的終止。未成年子女的幸福與健全成長,需要雙親共同維護,唯有理性溝通、依法協調,才能真正實現合作父母的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離婚夫妻面對未成年子女時,經常發生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並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的情況,這是許多家庭在離婚後仍無法切割的難題。雖然夫妻婚姻關係已結束,但對未成年子女而言,雙親的愛與陪伴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即使父母離異,也應持續扮演合作父母的角色,共同為子女的成長福祉努力。若單方故意妨礙他方探視權時,法律提供數種救濟途徑。
首先,若已透過法院調解或判決確立探視權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可聲請法院對妨礙探視的一方處以怠金。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31號裁定指出,對於未負子女監護責任之一方而言,探視裁判僅賦予其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並未賦予對方強制要求子女交付的效力,因此負有子女監護責任之一方只需協調或協助進行探視,若未協助者,法院可處以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的怠金,並得續行處分甚至管收,以促其履行協助義務,直至對方配合探視為止。
其次,若雙方離婚協議、法院調解或判決中既已對親權及探視權有明文規定,日後如有一方違反協議或判決內容,導致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受到不利影響,且情節重大,父母任一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重新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依民法第1055條及1055-1條,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綜合審酌子女年齡、健康狀況、子女與父母間的情感依附、父母之品行、生活與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全面性判斷,甚至得囑託社工、學校或其他單位進行訪查,以決定是否需重新分配監護或變更探視安排。
第三,若妨害探視的行為導致精神痛苦,探視權受損者得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親權本身是由保護與教養兩個層面構成,不僅為父母之一方的責任與義務,更是保障子女安全與人格健全發展的工具。
探視與照顧子女正是履行此義務的方式之一。若一方因惡意妨害導致另一方無法行使探視,已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則該方可被視為不法侵害他人身分法益而負賠償責任。實務上已有法院依據此原則判決侵害親權一方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綜上所述,當遭遇探視權被惡意阻礙時,可採行三種救濟方式:一、聲請法院處以怠金,藉由執行壓力促使對方履行協議;二、聲請法院重新酌定監護與探視權,重新安排最符合子女利益的照顧與探視方式;三、對惡意妨害探視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些機制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與雙親間的穩定關係與情感連結,讓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仍能獲得完整的情感滋養。
法律強調子女的最佳利益,正是為避免將子女捲入父母的紛爭中,使其成為無辜的受害者。父母應理性面對婚姻解體後的責任分工,尤其是關於子女的撫養與探視,更應超越個人情緒,避免以探視為報復或壓力手段,否則不僅損害另一方的親權,更會影響子女的心理健康與未來發展。
在孩子最需要雙親的階段,無論父母婚姻是否存在,愛與陪伴都應延續不斷。律師建議離異父母面對探視爭議時,應優先考量子女需求,若無法協商解決,應透過法律途徑救濟,不僅保障自身權利,更是在為孩子打造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離婚只是夫妻關係的終點,卻不應是父母責任的終止。未成年子女的幸福與健全成長,需要雙親共同維護,唯有理性溝通、依法協調,才能真正實現合作父母的精神。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會面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9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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