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說好要結婚,對方臨時反悔逃婚,我可以求償嗎?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婚約屬於契約的一種,旨在以結婚為目的的預備行為,相關條款主要規範在民法第972至第979條。然而,基於「結婚自由」原則,婚約的解除屬於雙方的自主權,法律不強制執行結婚義務。即使一方單方面違反婚約,也僅需依法律規定負擔可能的賠償責任。例如,一方故意推遲婚禮登記可能被認定為故意違約,需對另一方負責。整體而言,婚約解除雖非違法,但若涉及不當行為或損害他方利益,仍須依法負責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就《民法》上的相關規定來說。婚約只是契約的一種,一般契約所約定都是民事、商事上權利與義務的事項。婚約是在「約」字上面冠一個「婚」字,可見婚約所約定的事項,是以雙方未來的結婚作為目的,凡是與結婚的進行有關事項,都可以在婚約中約定,像結婚的日期,舉行結婚的方式,聘金、聘禮的種類與數額等等,都可以在婚約內訂定。

 

婚約的法律性質

婚約,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應由訂婚的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既是結婚的預備行為。婚約固為契約,法律並不強制雙方履行結婚義務(民法第975條)。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民事判例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婚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契約,但與一般民事契約不同的是,基於《民法》第975條的規定,婚約不具有強制履行性,當事人不得提起要求履行婚約的訴訟。因此,婚約的解除屬於雙方當事人的自由範疇,任何一方均可基於「結婚自由」的原則隨時解除婚約。然而,解除婚約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需視是否存在過失或侵害他方利益而定。

 

婚姻屬於高度人身自主權的事項,基於「結婚自由」原則,一方可以基於任何理由決定解除婚約或拒絕結婚,這是其基本權利。因此,逃婚本身並不違法。然而,若逃婚行為伴隨其他法律問題,例如違反誠信義務、欺詐或侵害他方利益,可能產生賠償責任。如當事人本已約好婚宴後登記,卻推託行程太滿、相處方式、子女計畫等因素不斷蓄意拖延登記日,法院認為就是有一方故意違反婚約的情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民法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若基於上述法定理由解除婚約,無需對解除行為負賠償責任;若不符合法定理由解除婚約,可能需承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978條,未符合法定理由而單方解除婚約者,應對無過失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

財產損害:如拍婚紗照、訂婚宴席、聘金及其他因婚約支出的費用。

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但需證明解除婚約的行為具有惡意或造成實質精神痛苦,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此外,依民法第979條規定,非財產損害的請求須以無過失為前提,且該請求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轉讓或繼承。逃婚若涉及故意侮辱或其他惡意行為,導致對方精神痛苦,可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理由,但實務中精神賠償的成立條件較為嚴格,需證明具明顯惡意或行為違反公序良俗。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行為是否符合誠信原則,逃婚是否具有惡意,以及另一方的損害是否確實發生。例如,蓄意推遲婚禮登記日期可能構成故意違約,應對另一方的損失負責。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978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79條)

 

聘禮與相關費用的處理

婚約解除後,因結婚目的未實現,當事人可以依《民法》第979-1條請求返還因訂婚贈與的財物,如聘金、禮物等。聘禮視為基於結婚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若該條件未成就,則可請求返還。此類請求通常需證明贈與行為與婚約有直接關聯。

 

若訂婚過程中,另一方因逃婚受贈不當財產(如聘金、禮物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聘禮通常被視為基於結婚目的之贈與,若婚約解除,因為婚約目的未實現。此外,婚禮、宴客或購置用品等費用的求償。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979-1條)

 

如果訂婚約的其中一方擅自違反婚約,也沒有遇到第977條所規定的七種狀況,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能依照第978條和第979條來求償。這兩個法條的求償權當然也具有一身專屬性。

 

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例如所支出拍婚紗照、訂席等等的費用,亦可請求精神上慰撫金的賠償,不過因為本條求償係以對方有過失為要件,所以像生死不明、有重大不治之病,因與過失與否無涉,所以即排除求償之外。

 

-家事-親屬-婚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972條=民法第975條=民法第976條=民法第978條=民法第9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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