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權」是什麼?真的可以用來打小孩嗎?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85條賦予父母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的權利,其立法目的在於幫助父母匡正子女的行為。然而,懲戒應以保護與教養子女為目的,且不能超出合理範圍,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濫用或暴力行為。司法實務通常認為,未造成傷害的輕微懲戒可能被視為合理,但若導致子女身心受傷,則難以被接受。為使我國法律更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法務部提議修訂懲戒權規定,將原條文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修法旨在明確界定父母的管教權,禁止體罰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暴力行為,如心理虐待、毆打等,並倡導以正向教養取代暴力手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就是父母擁有懲戒權的由來。
本條立法理由指出:「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如不能加以一定制裁,親權是將徒擁虛名,並無實益。本法對父母賦予懲戒權,職此之故。且其所以許其懲戒子女者,原在匡正子女之非行,希冀其改過遷善而已。」
因此,立法原意確實是讓父母,在導正子女行為的目的下,擁有「制裁」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法院歷來見解認為,父母也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可停止親權。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此條文賦予父母懲戒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但前提是要出於保護與教養的目的。立法理由表明,父母在教養子女時,可能會遇到子女不聽從管教的情況,因此需要適度的懲戒手段來匡正子女行為。然而,這項權利須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濫用。
所謂「必要範圍」,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並非得任意加以懲戒,必須在保護教養必要之範圍內,按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智能狀況、性格、過錯之輕重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程度,採取對子女身心損害較小之方式為之。如果逾越必要之範圍為過度懲戒,例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時,則為親權之濫用,自非依法懲戒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而應負刑事責任,即使父母行使懲戒權之原因肇因於子女之調皮或忤逆行為,亦應同此解釋。
司法實務認為,懲戒的界限應以子女的身心健康為核心判斷標準。統計資料顯示,父母最常以體罰為手段的原因包括品格問題、不聽話、成績不佳等。然而,若體罰造成子女受傷,法院通常不會支持此類懲戒行為。例如,僅打一兩下、未造成傷害的懲戒方式,較有可能被認為是合理的管教手段。
由於「懲戒」這一概念的模糊性,法務部在修法過程中與專家學者多次討論後,提議將懲戒權的條文修訂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此修訂旨在更清楚地界定父母的管教權,並避免誤解為體罰或暴力行為的正當性。
關於身心暴力行為的範疇,目前衛福部的定義包括「精神暴力」與「人身暴力」。前者涉及心理虐待、威脅、忽視等行為,後者則涵蓋所有形式的體罰,例如徒手毆打、踹踢、拉扯頭髮等。這些行為均被認為不符合現代教育理念,應予禁止。
體罰可能導致孩子在短期內服從命令,但長期影響則可能包括攻擊性增強、反社會行為以及精神健康問題。此外,從法律角度看,刪除懲戒權條文使對子女的保護更明確,避免家長以「管教」之名行使不當行為。
隨著社會變遷,家庭教育不再是完全的私人領域。如何平衡子女的權益與父母的管教權,是修法的核心課題。現代教育倡導正向教養,修法的目的是在不剝奪父母管教權的前提下,確保子女免受暴力對待,並建立更平等的親子關係。未來的教育模式應更多元化,讓家庭教育成為孩子健康成長的堅實基石。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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