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前男友,夫氣炸提告求償卻因「時效」敗訴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面對配偶不忠的情形時,及早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可以增加在法律訴訟中成功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注意到訴訟的時效性,一旦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應儘快行動,避免因時效問題而失去請求權。這個案例強調了在處理婚姻內的不忠行為時,了解並遵循相關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同時也提醒了時效性在民事訴訟中的關鍵作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妻婚後與前男友「舊情復燃」,不僅相約出遊、同住旅館,還互傳「你比我老公更像老公」、「這次妳要吃事後」、「所以我要戴的意思」等露骨訊息,被夫告上法院。

 

侵害正牌老公曾男之配偶權。然而,提告向二人各求償200萬元,卻因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時效,最終被法官判決駁回其訴,毛都不用賠。提告侵害配偶權應注意什麼?3大要件你必須要知道遇上另一半外遇,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關於如何處理婚姻中的不忠行為以及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三大重要要點: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不僅指的是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將其要件整理如下: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由此可知,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不過,需特別注意的是,民法中的各種權利大多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性,如若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就很可能無法再對相對人請求。

 

1. 證明配偶不忠的要件:

知情性:必須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或對方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選擇進行不忠行為。

行為逾越正常社交範圍:行為必須超出了夫妻或一般朋友間正常社交行為的範圍,例如密切的私人通訊、共同出遊或同住旅館等。

造成精神上的損害:這些行為必須對另一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損害。

 

2. 民事訴訟的時效性:

在台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根據《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責任人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則消滅。從案例中,我們了解到如果在這個時效期限內未提起訴訟,即使行為本身構成了侵權,也可能因時效而無法要求賠償。

 

提起訴訟的準備:

有效的證據蒐集至關重要,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紀錄、旅館登記資料、親密照片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律上,當事人有舉證責任,意味著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對方的侵害行為。

 

在面對配偶不忠的情形時,及早蒐集證據並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可以增加在法律訴訟中成功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注意到訴訟的時效性,一旦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應儘快行動,避免因時效問題而失去請求權。這個案例強調了在處理婚姻內的不忠行為時,了解並遵循相關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同時也提醒了時效性在民事訴訟中的關鍵作用。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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