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人怎麼換?
問題摘要:
意定監護制度讓人們在意識清晰時就能預先安排未來可能需要的監護安排,這不僅提供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障,也在面對未來不確定性時,提供一個具體且有效的解決方案。通過意定監護,人們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監護人,確保自己在失去判斷能力時,有信賴的人來負責自己的護理和財產管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甚麼是意定監護?
民法意定監護制度108年5月2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的法律制度,在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前,監護制度都是當事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由並由法院依職權自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監護人,未必符合當事人意願,且法官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指定監護人時,調查過程曠日廢時,屢生爭議,是以新增意定監護制度(第1113條之2至1113條之10)以期能尊重當事人意願並減少親屬間紛爭。
意定監護制度是對傳統法定監護制度的重要補充。它以尊重個人選擇為核心,兼顧靈活性與法律保障,為應對高齡化社會的需求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不論是對個人、家庭還是整個社會,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都具有深遠的意義,讓更多人能夠在未來面臨困境時,享有更高的自主性和生活尊嚴。
如果我們不希望在生病或失能時,由一位不認識的法官決定誰來擔任我們的監護人,民法在108年修正通過的「意定監護」規定,為這一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意定監護制度的設計,是為應對高齡化社會的到來,讓在尚有意思能力時的個人,能夠預先選擇信賴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受任人,並與之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未來如果真的受到監護宣告,則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而非由法院決定,這種安排更能體現個人的自主權和選擇權。
為確保意定監護契約的合法性和慎重性,法律規定該契約必須經過公證人公證才能成立。公證人在完成公證書後,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依據民法第1113-3條)。當法院在日後處理監護宣告案件時,若發現受監護宣告之人已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需依契約所指定的受任人裁定其為監護人,而不能自行挑選。然而,若有足夠事實證明該受任人不適任或不利於本人,法院仍可依職權例外地選任其他更合適的監護人。這些人選可能包括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參照民法第1113-4條)。這樣的設計旨在全面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確保監護安排的最佳性和周延性。
此外,意定監護契約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願變化。如果當事人日後認為原受任人不再適任,或者有更合適的人選,也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契約。同樣,受任人若不願意繼續擔任監護人,也可以主動撤回其職務。根據法律規定,撤回或變更意定監護契約的程序同樣需要書面通知對方,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效力。完成公證書後,公證人亦須於七日內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這一程序設計,不僅保障撤回的正式性,也避免因撤回或變更產生爭議。
意定監護制度的引入,不僅提供法律保障,更是一種對未來的智慧規劃。它讓人們能夠在有能力選擇時,決定由誰來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財產,避免因突發情況陷入被動局面。同時,這一制度減少監護安排中的不確定性,避免監護人選任過程中的糾紛,並使監護安排更加符合個人意願。
意定監護是指當事人在具備意思能力時,自行選擇監護人並與之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根據《民法》第1113-2條,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是本人約定於其受監護宣告後,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這一制度旨在尊重個人的自主選擇,並確保當事人在未來失去行為能力時,監護人選擇符合其意願和利益,進一步保障人性尊嚴。
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或變更須經由公證人公證。《民法》第1113-3條明確規定,意定監護契約只有在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方為成立。公證人在完成公證書後,須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以便日後法院處理監護宣告時參照。公證過程中,本人及受任人必須親自到場並向公證人表明雙方合意,任何代理行為均不被允許。意定監護契約自本人受監護宣告後才會發生效力。
契約的撤回同樣需遵循嚴格程序。根據《民法》第1113-5條,在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可隨時撤回契約。撤回須以書面通知對方,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效力,公證人同樣需於七日內通知法院。如果契約僅撤回部分,視為全部撤回。當法院已為監護宣告後,若本人有正當理由,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受任人若有正當理由,也可向法院申請辭任職務。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將依職權從法定監護人的人選中另行選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制度具有高度靈活性和包容性。受任監護人可以有數人,不限於親屬,包括朋友或工作夥伴,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受任監護人還可約定是否有償以及報酬金額,這種設計充分考慮各種不同的社會關係與實際需求。
所謂意定監護制度是指開放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之時,自行選擇監護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並由公證人公證,嗣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符合人性尊嚴即本人利益。受任監護人可以有數人,且不限親屬,如朋友、工作夥伴,只要受任監護人同意即可。受任監護人亦可約定為有償或無償。
辦理意定監護流程
簽訂意定監護契約
當事人與受任人協商並簽訂契約,內容包括監護人職責範圍、是否給付報酬等細節。
進行公證
公證過程需遵守以下要求:
費用:若未約定受任人報酬,公證費用約為新台幣1000元;若有約定報酬,需計算總額後再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收取。
人員要求:本人及受任人需親自到場,攜帶身分證及印章,並提供最新戶籍謄本。
文件準備:需提供委任人與受任人相關身分資料。若契約中指定財產清冊開具人,需附其身份資料。必要時,公證人可能要求提供醫療診斷證明以確認本人意識清楚。
意定監護契約的簽訂是對傳統法定監護制度的有效補充。透過提前規劃,個人在失能或失智的情況下,仍能確保監護安排符合自身意願。公證程序的設置為契約的合法性與公正性提供制度保障,同時,撤回與更改的靈活性又賦予當事人持續調整的空間,讓契約更加貼合個人需求。
總之,意定監護制度的設計體現對個人自主權的尊重,解決傳統法定監護制度中可能忽視受監護人意願的問題。通過這一制度,每個人在健康時都能以周全的方式規劃未來,避免由法院指定不熟悉的監護人所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同時保障自身的尊嚴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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