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是什麼?有什麼作用嗎?

21 Jan, 2025

問題摘要:

輔助宣告是針對那些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但並非完全無法自行做出意思表示的成年人設計的一種法律制度。透過輔助宣告,法院將指定一名或數名輔助人,來協助受輔助宣告的人在進行特定或所有法律行為時,提供必要的輔助和支持,以保護其法律權益不受損害。如果一個案件不符合監護宣告的要件,法院可以將其改為輔助宣告,反之亦然。這種靈活性確保了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滿足受宣告人的需求,並提供相應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輔助宣告也是一種民法上保護受宣告人的制度。依據民法§15-1第一項規定,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在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有困難、需要有他人從旁協助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同時,法院也要指定一人或數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的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輔助宣告的核心目的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須適度尊重其個人之自主權,故法律特別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受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輔助宣告是一種法律制度,旨在幫助那些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在進行意思表示(即法律行為)時遇到困難的人。這種宣告使得受宣告人在進行某些特定的法律行為時,需要获得一名或多名輔助人的協助或同意。

 

輔助宣告的實施與受輔助宣告的效果

 

輔助宣告允許受宣告人在保留一定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同時,由一名或多名輔助人在進行特定法律行為時提供必要的協助。這些法律行為可能包括財產交易、簽訂合同、進行訴訟等。

 

輔助宣告的效果是限制當事人在特定法律行為上的自主權,即在某些重要法律行為時必須得到指定的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方能進行。輔助宣告之人依然具有行為能力,但在特定範圍內需要仰賴輔助人的協助。根據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在進行以下幾類法律行為時,需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受輔助宣告的效果

根據民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在為以下法律行為時,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如果以上這些行為沒有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允諾或事後許可,那麼受輔助宣告人的意思表示就不會生效。若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為以上行為,其效力準用民法第78條至83條之相關規定,像是單獨行為則屬無效,與他人所締契約,如無輔助人承認,不生效力。

 

不過,法條中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類似,如果受輔助宣告人所為的行為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為之的事情,那麼就不需要得到輔助人同意也能單獨行使(民法第15-2第1項後段)。

 

獨資、合夥營業或擔任法人的負責人。

涉及重大財務交易,如消費借貸、贈與或信託等。

進行訴訟行為。

處理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買賣、租賃或借貸。

涉及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等行為。

誰可以成為輔助人

輔助人可以是受輔助宣告人的配偶、親屬或其他法院認為適合的人。法院在選定輔助人時,會考慮到受輔助宣告人的最佳利益。

 

輔助宣告的聲請流程-輔助宣告要怎麼聲請?

 

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時,需要提供包括受輔助宣告人的醫療診斷報告、家庭關係證明等資料,以及聲請費用。聲請人通常是受輔助宣告人的親屬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應在8個月內將監護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期間建議可以用6個月~10個月的時間來作預估。

 

首先要說明一點:「聲請」輔助宣告因為是向法院請求作成某個決定或宣告,所以正確的用字是「聲請」而非「申請」喔。

 

根據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能夠聲請輔助宣告的人和能聲請監護宣告的人很相似,包含當事人自己、配偶、一定關係的親屬、社福機構等等,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法律人之前關於監護宣告的介紹。

 

如果要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聲請人需要準備以下資料,並提交至將受輔助宣告人居住地的法院:

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

將受到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預計會成為輔助人的人的戶籍謄本

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其他法院依個案情形要求提出的文件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醫院的鑑定費用大約在新台幣8千元~2.5萬元左右。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如:台大醫院),安排鑑定要等比較久的時間,費用也比較高。選擇規模較小的醫院+將病人帶去醫院,時間上會比較快速。

 

法院的變更權

 

如果一個案件不符合監護宣告的要件,法院可以將其改為輔助宣告,反之亦然。這種靈活性確保了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滿足受宣告人的需求,並提供相應的保護。

 

輔助人的角色

 

輔助人的選擇需考慮到受輔助宣告人的最佳利益。輔助人可以是親屬、法律監護人或法院認為合適的其他人。輔助人負有保護受輔助宣告人權益的責任,並確保其在進行法律行為時的決策是經過妥善考慮的。依照民法第1113-1第2項準用第1111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中選出一人或數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輔助人,也可以依個案情況審酌另指派其他合適之人。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主要區別在於受宣告人的行為能力受限的程度。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無法自主進行法律行為的人,而輔助宣告則是為那些能力受限但在某些情況下仍可進行法律行為的人設立的。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主要區別在於受宣告人的行為能力限制程度。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無法自行行使行為能力的個體,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行為能力受限但仍保有一定自主性的個體。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的目的都在於保護受宣告之人,避免因為認知與判斷能力的不足而做出對自己或他人不利的行為。但監護宣告是用於無法自己為意思表示、需要他人代替為之的人;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受宣告人可以為意思表示,只是能力不足、需要他人從旁協助的情形。

 

輔助宣告的目的是讓受輔助宣告的人在保持一定的自主性和尊嚴的同時,得到適當的協助,以便能夠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務和財產。這種制度對於那些判斷力或自我管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響的人來說,是一種既保障了他們的自主權,又提供了必要保護的平衡方案。

 

輔助宣告的程序通常包括: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輔助宣告的聲請、法院進行必要的評估和審查、選定輔助人,以及制定具體的輔助方案。這一程序旨在確保受輔助宣告的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支持。

 

如果一個案件不符合監護宣告的要件,例如當事人的心智能力只是部分受損,而不至於完全無行為能力,法院確實有權將其改為輔助宣告。這樣的安排提供了一種更靈活的方式,以滿足不同程度心智能力受損者的需求,在於輔助宣告制度的設立目的、聲請流程以及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不同之處。

 

法院在處理輔助宣告案件時顯示出的適應性和靈活性,能夠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最合適的決定,既保障了受宣告人的自主權,又確保了其受到適當的保護。

 

總結來說,輔助宣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為心智能力受限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護,確保他們能在法律上得到平等且公正的待遇。了解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實施機制及其對受宣告人生活的影響,對於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及法律專業人士都具有重要意義。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輔助宣告-輔助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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