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不忠,作為配偶的,除可訴請離婚,如何爭取自己的最佳利益?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在考慮離婚時,特別是基於對方不忠的行為,重要的是能夠清晰地向法院展示這些行為如何影響婚姻關係,導致婚姻的實質性破裂。民法提供一個框架,讓受影響的一方可以在對方不忠的情況下尋求解脫,同時也要求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其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面對另一半外遇的情況,許多受害方會感到震驚、不安甚至困惑,尤其在涉及到離婚、賠償、子女監護等問題時,更會產生種種法律爭議。無論是肉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這些情形都可能對婚姻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因此在這些情況下,解如何依法處理非常重要。

 

當事人先生常常外遇,因他行為異常,所以當事人在他的汽車裡放錄音筆,錄到他多次跟一位大陸女子的曖昧對話,還有去汽車旅館跟櫃台的對話,目前這是當事人握有的最有力證據。請問當事人可以拿這個做為證據訴請離婚,並要求精神賠償嗎?當事人若提出告訴,勝訴機率有多大?另外,若法院判離淮婚,會對當事人的財物有所損失嗎?

 

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通姦、虐待、犯罪判六個月以上刑期等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所以首先必須先確認當事人取得的錄音內容,是否明確到足以證明丈夫與他人通姦的事實?否則僅憑曖昧的對話,無法證明丈夫偷情。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如果配偶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情形,或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難以維持,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如果對方發生外遇,無論是肉體出軌還是精神出軌,若符合以上條件,受害方便有權依法訴請離婚。然而,這其中也有些注意事項,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果對配偶與他人性交的情形事前已經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過六個月以上,或者事件發生後過兩年,則將不能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因此,當事人若認為有外遇情形,最好及早向律師咨詢,並採取法律行動,避免錯過訴訟時效。

 

在面對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確實存在多種法律途徑可以探討離婚的可能性。當直接證據難以獲得時,間接證據如照片、對話記錄等可以成為法院考慮的因素之一。這些證據能夠幫助法院瞭解夫妻之間的信任已經受到嚴重破壞,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

 

妻子可以基於丈夫與其他女性約會的行為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婚姻關係要求夫妻雙方互相忠誠。如果一方的行為嚴重違反這一原則,另一方是有權提出離婚的。

 

如果丈夫的行為儘管不構成實質性的不忠(如合意性交),但若其行為已經導致婚姻信任的破裂,且雙方因此難以繼續維持婚姻,妻子仍然可以依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規定提請離婚。

 

在考慮離婚時,特別是基於對方不忠的行為,重要的是能夠清晰地向法院展示這些行為如何影響婚姻關係,導致婚姻的實質性破裂。《民法》提供一個框架,讓受影響的一方可以在對方不忠的情況下尋求解脫,同時也要求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其請求。

 

此外,法院在決定是否准許離婚時,會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夫妻雙方的行為、婚姻破裂的原因、以及對子女的影響等。如果有子女,法院也會特別考慮哪一方更適合承擔監護責任,以確保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都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盡相同,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經驗豐富的家事律師不僅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選項,還能為你提供關於如何有效地收集和呈現證據的指導,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最大化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因為通姦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性器接觸才算,但是發生性行為屬於兩人間比較隱密的事情,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但間接的證據也可能讓法院認定有通姦成立,像是照片、對話紀錄等等,可以改用民法第1052 條第2 項規定,有同條第1 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由法院判斷離婚。

 

因此若當事人的先生,有與其他女性合意性交,或縱使無法確定是否有合意性交,但已經有足夠證據,可證明當事人的丈夫有與其他女性交往等情形,則當事人可依上述《民法》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的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若通姦事實無法證明,那就僅能將這捲曖昧錄音視為「其他重大事由」,因丈夫與他人發生婚外感情,致當事人無法再維持婚姻,交由法官裁決。

 

如果法官判淮離婚,因責任是丈夫不忠,當事人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勝訴機率就靠當事人能夠提出多少無法使兩人再維持婚姻的有力證據。

 

如果不希望進行訴訟,夫妻雙方若能就離婚達成共識,協議離婚則成為一個解決方式。然而,離婚協議書的條款十分重要,應該詳盡記載包括子女監護權、探視安排、扶養費、贍養費以及夫妻財產分配等內容。尤其在外遇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更需要關注對方的賠償責任。若涉及金錢的問題,建議在協議書中加入強制執行條款並進行公證,這樣可以確保在未來執行時更具法律效力。律師經常處理的案件中,很多爭議的根源都來自於離婚協議書的條款不夠清晰。例如,子女的探視方案不夠具體,或者贍養費支付期限不明確,這些都會導致事後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因此,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必須詳細且清楚,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

 

除離婚訴訟和協議外,若外遇行為對配偶造成人格權的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受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為,配偶間有誠實義務,一方行為不誠實並破壞婚姻生活的完整性,便可能構成對另一方的侵害。這種侵害並不限於性行為,其他超出正常社交範疇的親密行為、精神上的親密接觸(如私下對話、互稱為男女朋友等)也可能被認定為對婚姻的侵害。律師在這類案件中,經常協助當事人要求外遇方賠償,並有成功辯護的經驗,使法院認為對方並未侵害配偶的權利,因此免除賠償責任。

 

面對配偶不忠的情況,難免覺得不甘心或怨恨,在這種狀態下,應避免做出任何重大決定,因為衝動行為的後果可能無法彌補,事後後悔小事,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更是得不償失。此時最佳的應對策略是先讓自己冷靜下來,並在冷靜過後多方思考,再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對於外遇離婚,您應多方面考慮包含財產分配、子女親權、各類賠償等,實務上也有女事業家遇到配偶外遇離婚,但在事後反而被劈腿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應注意如自身財產遠多於男方而反而必須交出部分自身財產。

 

分居訴請分財產

 

當夫妻關係變得無法維繫,如外遇,共同生活難以繼續,並且已經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民法第1005條與第1010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法院可以依據夫妻一方的請求,宣告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這一變更主要是基於夫妻關係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的事實,為避免因共同財產引發的爭議,保障各方的財產管理和使用權。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改變並不需要一方無過錯,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要求,無論是否有造成分居的原因。


 

民法第1010條第2項的文義來看,這項規定,當事人提出要求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的時候,並不需要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完全無過錯。也就是說,即使分居的原因是由其中一方造成,該方依然有權該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一點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的解釋來的,該裁定表明,即便分居的事由是由某一方所引起的,該方依然可以提出這一請求。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保護夫妻雙方在婚姻破裂後的財產利益,避免一方因另一方的不當行為而承擔不必要的財產負擔,進一步維護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

 

民法第1010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提供一種解決長期分居夫妻財產爭議的途徑,通過法院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可以讓夫妻在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合理地分配和管理各自的財產。這一規定的實施,不僅是對現實情況的回應,也是在法律層面上保護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無論分居的原因是否由一方過錯引起,夫妻雙方在婚姻破裂後依然可以法律程序,要求改變其財產關係,從而減少由於財產問題引發的爭議,保障每個人在分居後能夠更獨立地管理自己的財產。在提出訴訟前,應注意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即依民法依1030-1條規定,規定「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即在二人婚姻關係中,不論存款或負債,必須共同承擔,有剩餘的部份再平均分配,因無法得知當事人與丈夫的財產持有情形,難以計算是否會造成當事人損失。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外遇通姦-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10條=民法依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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