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語言、精神暴力,妻該如何逃離?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當夫妻一方受到他方的不堪同居之虐待,無論是身體暴力還是精神折磨,只要該行為已經超越夫妻關係中通常所能忍受的範圍,並對受害方的身心安全或人格尊嚴造成重大損害,即應依法承認其請求離婚的正當性。這種法律保障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救濟,也是對婚姻核心價值的維護,確保婚姻關係能夠真正建立在相互尊重與扶持的基礎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婚後長期忍受老公的變態性行為、語言侮辱和精神暴力,導致她罹患憂鬱症,多次要求離婚未果。然而,妻子的父母不同意這項條件,讓她無法順利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解決問題?

 

首先,老公長期使用言語及精神暴力對待,已經侵犯基本權益。妻子若能錄音存證或蒐集相關證據,可立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要求禁止老公對她繼續施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受害人可以申請保護令,這不僅是一種法律保障,也能有效減少對方對她的威脅。如果老公在保護令生效後仍繼續施暴,將涉及違法,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夫妻之一方若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法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對此有明確規定。此條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指的是一方因承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而無法繼續與對方同居的情形。最高法院在相關判例中指出,這類虐待已經超越夫妻應有的相互尊重與扶持,直接損害婚姻的核心價值。

 

夫妻的結合應建立在兩性平等的基礎上,並維持彼此的尊嚴與人性價值,這也是婚姻制度得以運行的根本條件。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其中包含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的基本理念。為促進夫妻間的和諧情感,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法律賦予婚姻中受害一方請求離婚的權利,這不僅是對受害方的保護,也是對婚姻制度的尊重與維護。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從具體事件出發,全面考量受害方所遭受侵害的程度與性質。在評估這種情形時,需要綜合衡量雙方當事人的教育背景、社會地位及其他相關因素,以確定該侵害是否已對婚姻的維繫造成實質危害。例如,若受害方因虐待而遭遇人格尊嚴的踐踏,或其身心安全受到威脅,已達到夫妻通常所無法忍受的程度,則該情形即應視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對於何謂不堪同居之虐待,該虐待行為可以表現為身體上的暴力,例如毆打、傷害等,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侵害,例如言語羞辱、精神折磨或情感控制等。無論是身體暴力還是精神虐待,只要對受害方造成重大痛苦或損害,致使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都可構成請求離婚的法律理由。

 

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而夫妻結合,應立於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而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69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意旨參照)。

 

其次,若配偶一方對另一方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但不限於毆打、辱罵、精神控制、貶低人格尊嚴等,受害方有權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妻子可蒐集證據,譬如錄音、書面證明、醫院診斷書等,證明她因老公的虐待而罹患憂鬱症或其他心理疾病。這些證據將對離婚訴訟非常有力,能幫助法院判斷她的離婚理由是否成立。在此案中,妻子的老公要求她父母簽字才同意離婚,這一條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的本質是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解除,並不涉及雙方父母的簽字或同意權。協議離婚僅需夫妻雙方達成一致,並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並無需父母簽字的條件。因此,妻子無需被此要求限制,若老公堅持附加條件且拒絕協議離婚,她完全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實務上,對於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法官需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作出判斷。例如,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中,法院強調應從人性尊嚴與婚姻維繫的角度出發,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相處狀況以及受害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一方所受的虐待超越正常婚姻中可能出現的衝突範圍,並已經構成對受害方人格尊嚴的侵害或對其身心安全的威脅,則應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此外,婚姻制度的核心是基於夫妻間的平等與尊重,任何一方的虐待行為都嚴重違背婚姻的基本價值。法律通過賦予受害一方請求離婚的權利,旨在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基本權益,避免受害方在婚姻中遭受長期的痛苦與損害。這種保護機制不僅有助於受害方恢復自由與尊嚴,也對於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具有積極意義。

 

針對妻子目前的困境,建議她採取以下步驟:蒐集證據,蒐集老公精神暴力的證據,如錄音、訊息紀錄等,並保留相關醫療診斷書,證明其因暴力行為造成的身心傷害。聲請保護令,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禁止老公對其進一步施暴,以保障自身安全。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根據民法提出離婚訴訟,免於老公無理要求的束縛。心理支持與治療,與家人或朋友保持溝通,並接受心理治療,逐步恢復自信和心理健康。

 

最後,離婚是為結束一段無法再維持的婚姻關係,妻子應以自身與孩子的安全與福祉為首要考量。儘管父母可能因傳統觀念而反對離婚,但他們的意見並不應成為妻子逃離不健康婚姻的阻礙。事實上,只有透過堅決行動終止這段婚姻,妻子才能重建自己的生活,並為未來的幸福創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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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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