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惡意拖延扶養費,什麼條件下可聲請強制執行?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方若故意不支付扶養費,都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協議離婚中,經公證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啟動執行程序;而在判決離婚中,法院的判決書同樣具備執行名義。透過執行程序,可以保障扶養費的支付,確保子女的生活權益不受影響。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特別關注以下幾點:第一,是否有正式的和解筆錄或裁判文書作為執行名義;第二,是否能提供明確證據證明相對人未按時履行支付義務,例如銀行匯款紀錄或欠款通知;第三,是否符合和解筆錄中對強制執行條件的約定,例如「逾期一期即喪失期限利益」的條款。

 

扶養費強制執行是指債權人根據執行名義,向執行機關申請,對債務人施加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支付扶養費義務的程序。 換句話說,它是一種法律手段,用以確保負有扶養義務的一方按時支付應付的扶養費(強制執行法第6條)。

 

判決或和解筆錄、調解筆止約定,若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自某年某月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某日前支付扶養費若干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且如一期未履行,其後之6期(或12期)喪失期限利益」,前夫的逾期行為即已構成違反約定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聲請人,我可以依法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一次支付剩餘的6期或12期扶養費。

 

離婚後,若對方故意不支付孩子的扶養費,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無論是在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對方若以不支付扶養費作為報復手段,都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首先需要解扶養費的執行方式。若為協議離婚,當初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扶養費的支付方式,但對方未履行,則需向法院處理。若協議書未經公證,則需要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對方支付扶養費。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依法扣押對方財產或所得,並進一步進行拍賣或移轉程序。如果當初協議書經過公證,該公證書本身即為執行名義,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更加快速簡便的方式。

 

強制執行的流程主要包括幾個步驟。首先需要查詢對方的財產與收入資料,可前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進行查詢。根據查詢到的資料,選定負責執行的管轄法院,然後向該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提交聲請狀,並附上判決書、公證書及相關財產資料。法院受理後,將啟動扣押、拍賣或移轉程序,從對方財產中扣取應支付的扶養費。

 

即使強制執行獲得批准,也需考量相對人的實際財務狀況。若對方收入或財產有限,法院可能需進一步協助分期清償。作為監護權人的一方,應在過程中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與執行程序,並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是判決離婚,且法院判決中已明確命對方支付扶養費,則可以直接憑離婚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進行執行。同樣需要先查詢對方財產,然後提交聲請狀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這些流程適用於所有強制執行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執行名義的取得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必要條件。協議離婚時,未經公證的協議書需經法院判決方具執行力,而公證的協議書則可直接執行。此外,查詢對方財產與所得是執行程序的重要基礎,提供執行的目標。法律支援在這過程中至關重要,若執行程序遇到阻礙,可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聲請給付扶養費的強制執行不需要在聲請時先繳交執行費。該條文明確指出:「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也就是說,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扶養費的執行聲請時,法院不會要求立即支付執行費,而是會等到執行程序成功從對方的財產或所得中扣取到相關金額後,再從該扣取金額中支付執行費。這項規定有效減輕債權人在追討扶養費過程中的財務壓力,尤其是對經濟條件有限的扶養費請求方提供保障。

 

至於對方若有一期未支付扶養費,是否可以一併請求後續幾期的扶養費問題,目前在實務中,大多數離婚判決或扶養費給付判決會在主文中明確載明:「如果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其後六期亦已到期。」這項設計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因此,當債務人未支付一期扶養費時,債權人可以根據該判決條款,請求將其後幾期的扶養費合併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90條進一步提供法律基礎,指出:「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如果對方未支付一期扶養費,即使其他期數的支付期限尚未到,債權人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並針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進行扣押,用於支付未來應支付的扶養費。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未支付某月的扶養費,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書或經公證的協議書)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或其他收入來源。不僅針對未支付的該期扶養費,也可以申請執行後續幾期的扶養費,以確保未來的給付得以穩定進行。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聲請給付扶養費的強制執行不需要在聲請時先繳交執行費。該條文明確指出:「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也就是說,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扶養費的執行聲請時,法院不會要求立即支付執行費,而是會等到執行程序成功從對方的財產或所得中扣取到相關金額後,再從該扣取金額中支付執行費。這項規定有效減輕債權人在追討扶養費過程中的財務壓力,尤其是對經濟條件有限的扶養費請求方提供保障。

 

至於對方若有一期未支付扶養費,是否可以一併請求後續幾期的扶養費問題,目前在實務中,大多數離婚判決或扶養費給付判決會在主文中明確載明:「如果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其後六期亦已到期。」這項設計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因此,當債務人未支付一期扶養費時,債權人可以根據該判決條款,請求將其後幾期的扶養費合併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90條進一步提供法律基礎,指出:「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如果對方未支付一期扶養費,即使其他期數的支付期限尚未到,債權人仍可以向法院聲請執行,並針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性給付的債權進行扣押,用於支付未來應支付的扶養費。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未支付某月的扶養費,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書或經公證的協議書)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或其他收入來源。不僅針對未支付的該期扶養費,也可以申請執行後續幾期的扶養費,以確保未來的給付得以穩定進行。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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